送孩子去舞蹈培训机构上课
却得知孩子意外受伤
对方却表示是孩子自身原因
该怎么办呢?
案情简介
7岁的小刘是某舞蹈培训机构的学员。2025年5月,小刘在舞蹈室课间练习舞蹈过程中受伤致右手骨折。培训老师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往紫阳县医院进行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约11000元,小刘母亲也快速从外地赶回家中。后经司法鉴定,小刘不构成伤残等级,护理期及营养期均为90日。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小刘母亲遂将机构负责人诉至紫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期等各项损失41784.37元。
法院审理
2026年5月,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与双方联系,了解具体情况。
小刘母亲认为:小刘在课间休息过程中受伤,属于教学活动范畴,且老师未尽到管理看护责任,应对小刘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舞蹈机构负责人表示:小刘在舞蹈室受伤是事实,但其受伤发生在课后时间,不属于教学活动时间,且小刘未穿戴舞蹈室统一配备的舞蹈鞋。小刘受伤后,被告积极送医治疗,经常看望孩子、进行心理疏导、购买营养物品,还垫付了8000元医疗费,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应责任,不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由于本案事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为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切身利益,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开启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绿色通道。庭审期间先后组织两次开庭审理,耐心细致梳理案件来龙去脉,逐一向当事人核实事发经过,反复询问、厘清受伤发生的时间、地点、成因等关键细节,全面还原案件事实原貌。同时,秉持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对各项赔偿项目逐项逐条认真梳理、细致核算、多方核对,反复校验确认计算标准与金额,确保赔偿数额合理合法、精准无误,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获得合理赔偿。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经过庭前、庭后两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扣除8000元医疗费后,被告自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000元,被告当场给付10000元,剩余15000元在2026年12月30日前付清。来源:紫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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