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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中南院(中国市政中南院)作为发包方,与原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5月15日将更名为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顺景科技”)签订施工合同,由顺景科技负责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及临空港新城市政道路PPP项目的道路工程施工。
因工程款支付问题,顺景科技于2018年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5月:武汉中院一审判决顺景科技胜诉;
2025年8月:湖北省高院终审判决中南设计院向顺景科技支付工程款75,909,316.69元及利息;
202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中南设计院的再审申请。
近日花王股份发布公告显示,案件即将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2026)鄂01执397号执行案件的相关文件,获悉该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鉴于此前中南设计院向武汉中院提交自动履行申请书,武汉中院已立案执行,案件号为(2026)鄂01执397号,因此武汉中院将公司提起的执行申请并入前述执行案件,且就执行过程中债务利息的计算问题,武汉中院进行了确认,其主要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对被执行人中南设计院的债权因被另案保全,导致中南设计院客观上无法在保全期间内向公司清偿,中南设计院在保全期间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可不予计算。尽管本案件在一、二审期间,已对中南设计院采取保全措施,但因公司的债权未获得实际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仍应当计算。
本案件执行立案后,中南设计院已被保全的财产客观上具备扣划、提取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提存的条件,故武汉中院将生效判决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至本案件执行立案之日。经核算,被执行人中南设计院应当履行的债务本金为75,909,316.69元,应当支付的一般债务利息为9,252,010.97元,本息合计85,161,327.66元。本案件执行费152,561.33元,应当由被执行人中南设计院负担。
8年,最终中南院还是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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