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4日,天津市宝坻区杨政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津民申13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对再审申请人杨政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以及一审原告孙玉凤、杨文君、杨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4)津民申136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2024)津民申1360号民事裁定书中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齐晨灿”补正为”审判员张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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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第7项和《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5条,都只是允许用裁定补正判决笔误,而非是允许更换办案法官,该份更换法官的裁定显然是用法错误。再者说判后再更换法官不仅已构成“审判组织不合法”,还构成了重大的程序错误,依法应当再审纠正,但是为何时至今日也无人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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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天津市宝坻区杨政诉宝坻区中医医院治死其父亲杨占军的医疗事故案。据公安宝坻分局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2)临鉴字第20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患者杨占军于2022年6月11日3点20分出现后背不适不能入睡症状后,医方单纯观察心电监护未见异常,便未给予患者进行特殊处理,未及时给予患者心电图、心肌酶等检查,医方存在过错。一级护理要求每小时查看一次患者身体状况,医方没有贯彻落实一级护理义务。对于心电监护患者,医方未随时注意其生命体征变化并记录,未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以致患者具体死亡时间都不确定,没有尽到应有的医疗与护理义务,医方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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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宝坻区中医医院不仅违反一级护理规范,未及时观察到杨占军的病情变化及相应的治疗措施,甚至就连患者是何时死亡都不知道,责任难逃。不仅如此,在患者家属对死亡病历中的不明手印提出质疑,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时,医院不仅当庭反对鉴定,法院也未组织鉴定,反而认为是杨政举证不能判其败诉。杨政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再审,但天津高法不仅未予纠正,而还在判后又变更法官,程序严重违法,不知何日才能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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