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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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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遗产与人类非遗的文化理念和实践机制:共享性的三层次生成》一文中,高丙中与刘乐卿深刻揭示了当代文化遗产保护背后的价值嬗变与运作机理,为理解全球语境下的文化治理提供了学理解释。文章指出,非遗实践的独特之处,在于其能够驱动物质性要素向非物质性要素转化,进而在个体、社群与人类整体之间建立起积极的依赖关系,催生出由私向公、层层递进的共享机制。非遗保护以“代表性”消解了“杰出性”的排他性弊端,从而将文化诠释权交还给基层传承者,切实保障了不同人群的主体地位与文化差异。
——专栏主持人: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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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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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璐璐,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民间文学研究所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遗产理论与政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遗产旅游等。著有《朝向未来的遗产共同体: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协调机制研究》,译有《文化遗产的观念》,发表中外文学术论文、译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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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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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丙中,北京师范大学人文和社会科学高研院非遗中心教授、社会学院人类学和民俗学专业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世界民族学会、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音乐学院特聘教授,广东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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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乐卿,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世界遗产与人类非遗的文化理念和实践机制:
共享性的三层次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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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化通常属于特定群体,而世界文化遗产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创设及其保护实践,不仅保障了文化实践者个体的地位,更确立了这两种遗产超越特定群体而为全人类共享的价值,其共享性由个体、社群和人类的关系中经过三层次的转化而生成。私人占有制度以其特有的方式和机制推动现代社会发展和文明积累,其间存在的一个重要维度是文化的物质性要素生成非物质性要素,从而在使个体和群体的私有性越来越发达的同时,公益、共享也蓬勃发展,催生专门的公共事业。世界文化遗产与人类非遗的相继问世是个体性生成公共性在当代的突出表现,后起的人类非遗更是明确表达了与联合国组织所倡导的普遍人权概念的一脉相承。非遗既强调文化的人类共享性,又在根本上尊重特定个体和群体的差异性。通过建立代表性文化机制,非遗保护实践使非物质文化的可分享性在更大范围实现,从而将个人的私人性、群体的特定性与人类的共享性贯通起来。由此而论,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实践机制,巧妙地利用文化的非物质性和代表性,建立了私人个体、特定群体与人类整体之间的积极关系,树立了一个在全世界发挥广泛影响的宝贵范例。
关键词
文化遗产;非物质性;私人性;
代表性;人类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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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 言
“世界遗产”(world heritage)是一个具有强大力量的概念,让散布地球的旧事物获得新生命,让各种社会群体既对自己的标志物(自然的、文化的)感到自豪,也能够欣赏他人的标志物,由此在过去一轮全球化高峰时期,其所包含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标志物形成了人类共享的最强魅力组合之一。这个总体效果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下文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和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文简称《非遗公约》)以接力、协力和改进的方式吸引全球范围的公众热情参与所积聚而成。当代世界遗产保护的突出成就表现在同时落实了对个体、社群和人类的文化尊重。世界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文简称“非遗”)在过去半个世纪里成为人文和社会科学研究的热点领域,一些研究成果在整个学界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大量成果研究了专门的议题,如非遗及其保护实践的属性,本文所涉及的“非物质性”“共享”等。然而,关于世界遗产人类共享实现机制的学理解释仍有待深入,特别是针对该机制如何建立在个体、社群与人类相互依赖关系这一条件之上,仍需要更深入的探讨。
《世界遗产公约》确立了“世界遗产”的概念,奠定了人类共享文化遗产的理念及其落实机制,《非遗公约》则确立了“非遗”的概念。《非遗公约》不仅谋求社群文化间的相互承认,更重要的是,它在实践机制上将人类整体与个体实践者紧密、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该公约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一个基本的非遗保护机制,其核心是充分发挥社区、群体和个人的主体作用。该公约中的非遗保护支持制度则是发挥政府和国际组织的作用。在国家层面,缔约国建立本国的非遗名录,并通过持续增加名录中的非遗项目来扩大其代表性。在国际层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遗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核准由缔约国提交的非遗项目,并将核准的非遗项目分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此外还建立了优秀保护实践名册)。《非遗公约》缔约国大会、委员会及其所借助的专业组织之间的合作,实际上履行了人类作为文化主体的功能。通过该公约对非遗的定义和对非遗的保护主体的确认,以及《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等工作文件对社区、群体和个人文化作用的持续强调,我们看到:从“世界遗产”概念提出与世界遗产保护实践展开以来,一个由个体、社群、人类整体所构成的人类文化主体完整结构及其内部相互依存、相互成就的关系,如今已经确立。
《非遗公约》包含一个从个人的具身层次到人类的总体层次的非遗保护主体结构。迄今为止,其所设计的非遗保护行动和机制已产生了非凡的效果,在世界范围内,《非遗公约》有效地弥补了《世界遗产公约》的不足,成就了一项全人类共同的文化事业。笔者从中注意到个体、社群、人类三层次文化主体结构的重要性,尝试探究这三层次主体相互依赖与相互成就的学理基础,阐明个体层次的私人性如何在另一端转化并产出公共性,最终实现非遗的人类共享。本文旨在为阐释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与实践机制提供一个基本思路,并构建一套理论表述。
现代社会文明积累与文化发展的内在机制在于私人实践能够创造并产出公共利益。非遗的保护理念与实践,恰恰以其特有的方式,在新的历史时期最鲜明地体现了私人性转化生成公共性的发展趋势。非遗同时包含了物质性要素与非物质要素,二者互相生成,从而确保私人性转化出公共性,使现代社会的私人承担公益成为可能。非遗保护的理念不仅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概念的发展一脉相承,更创造了“代表性文化”的评选机制,充分体现了人类社会对差异性的尊重。进而,非遗保护机制在个体、社群和人类这三个层面上,全面实践了对人的价值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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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占有和分享:非遗物质性要素
转化生成非物质性要素的过程
人有身体,必定以个体的方式存在;而人的身体又是不自足的,必定以人与人结合的方式生存与生活。文明社会的道德话术、意识形态与社会理论都要以自己的方式回应个体与群体、集体的关系,从而分化出集体优先与个体优先的不同思想派别。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认为,在现代社会中,个体对私人利益的追求,客观上也推动了社会整体利益的增长。其核心机制在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其中进行调节,从而生产出社会的善。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私人承担公益的实践也面临诸多挑战,例如利己主义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现代社会主要通过两种机制来应对和解决这一困境:一是建立责任机制,通过构建法律、伦理和社会规范体系,确保个体和私营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能够有效产出公共利益;二是借助物质性要素与非物质性要素的相互转化,解决私人主体参与公益事业的难题。
“文化遗产”的概念最早可追溯至18世纪晚期的法国,伴随着公共领域的兴起而诞生。至19世纪中期,保护物品、建筑和景观的观念开始与保护精神和文化传统的观念相联系。最初,遗产保护主要针对建筑,随后逐渐扩展至古迹和自然保护领域。这一发展最终促成了《世界遗产公约》的诞生,由此在全球范围内开启了世界遗产保护的进程。然而,随着全球遗产保护实践的不断深入,该公约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并引发了遗产保护专家和学者的深刻反思。公约中的自然—文化二元论和物质—非物质二元论逐渐受到学界的批判,这促使文化景观、口头文化等被纳入遗产范畴,“文化遗产”概念的内涵由此不断扩展,最终促成2003年《非遗公约》的订立。
近年来,非遗研究已超越传统的物质—非物质二元论,转而强调非遗是物质实体和非物质要素对话的产物,认为非遗联结了有形的“物”与无形的表达和实践。循此,我们将从物质性要素与非物质性要素的联结转化这一视角出发,深入探讨非遗的非物质性要素如何从物质性要素中产生。笔者认为,非遗的物质性要素生成非物质性要素的过程,正是嵌入在物的占有、交换和分享的社会实践之中。
在罗马法的框架中,物的保有先于物的交换,而物的交换是以排斥性占有为基础的。“占有”被定义为一种能够充分处分物的事实关系,它要求物的占有者具备作为主人处分物的实际意图。简言之,“占有”意味着对物真正的掌握,即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它是所有权的事实状态。具体而言,私人占有包含所有权和主动性两个核心要素。所有权是其他物权的基础,用益权等其他物权均从属于所有权。所有权指涉主体对物的完整主宰权,象征着主体对物完整意义上的拥有。回顾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在前私有制时期,土地、食物和资源等通常为集体共有。随着家庭和私有制的兴起,私人占有才成为常态。在个人所有权出现之前,一些地区文明的早期阶段存在家族共同体,物为家族共同体所共有,唯有在家族共同体解体之后,财产才归属于家庭内的单个成员,个人的所有权方最终产生。私人占有的第二个核心要素是主动性。例如,在罗马法中,构成“占有”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条件,即“占有体素”和“占有心素”。“占有体素”指的是对物的实际控制,而“占有心素”则要求占有者具有将物据为己有的主观意图。换言之,除了物质方面的要素外,占有主体必须具备某种精神、情感或愿望,意图将物据为己有,并以此驱动自身采取行动。
非遗的活态性决定了它与具体的私人主体不可分离。一旦抽离了真实的个体实践者,“非遗代表作”便不复存在。国家级非遗名录中的十大门类项目,都必须由特定个体以其身体和行动作为载体,以亲身实践来呈现,非遗作为文化,是每个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习得和创造的。它既是群体传承的文化,也是个体生活的内容。由此可见,正是真实个体的展演活动,联结了个体行为与群体文化。因此,我们不能仅关注群体文化而忽视个体的行动。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反思:如果个体行动脱离了群体文化,它便只是个体的偶然行为,这种行为无法获得公共身份与社会认可。非遗的这种与代表性传承人不可分离的存在状态,是认识私人与公共领域联系,以及物质实体向非物质符号和观念转化的一个重要参照。
物的占有通过物的交换实现价值增值,物的交换本质上也是一个与他人分享和使他人受益的过程。人类社会主要存在两种交换的形式:第一种是商品交换,这属于一次性、即时了结的等价交换;第二种是礼物交换,这并非一次性的即时交换,而是在社会关系中多次发生。礼物交换的关键在于,它超越了物品的经济价值,旨在维系社会关系、传递积极情感、确认群体共识,例如特罗布里恩德岛的库拉交换和西北美洲的夸富宴。礼物交换能够在时间上持续和次数上扩展,其收益不限于现场所得或交换本身,而具有累计和扩展的额外效用:在关系层面建设了“社会”,在价值层面培植了“文化”,最终合力累积为文明。
人类社会的礼物交换不仅有赖于基础设施、科学技术、教育产业制度、环境等物质要素的支持,更离不开人的参与和行动。然而,非遗的共享则更进一步,主要通过物质性要素生成非物质性要素来实现。非遗的物质性要素包括人创造的文化物、非遗所植根的生态和环境,以及民俗及艺术表演过程中所需要的器具等。这些实物深嵌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由此衍生出情感、记忆、认同等非物质性要素。非遗的展演与欣赏,例如品尝传统食物或参观博物馆,正是交换和分享的体现,其实质就是共享情感、形成集体记忆、塑造文化认同的过程。
私人占有制度为物的“分享”赋予一种衍生性趋势,使其能够借助其他的制度安排衍生出公共利益。与此同时,奠基于私人占有制度的公共利益更具可持续性。私人占有制度充分发挥了个人的主动性。现代社会通过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来保障公共利益的有效产出。私人占有制度更便于究责,在这种制度下,能够更便捷、高效地产生公共性。在中国,非遗保护的核心机制是确立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此举旨在确认私人主体在公共文化生产中的关键位置,并保障他们在操作物质性要素并获得正当收益的同时,能够有效地承载和传承非物质文化。
非遗保护构建了一套社会激励机制,旨在确保传承人在展演过程中名利双收。这一机制体现在一个现场互动的互惠过程:其他参与者有所付出方能进入该活动,而展演人则获得相应的收益。更进一步,普通人广泛参与到非遗活动的文化共享和传播实践中,共同进入公共文化的生产过程,亦即参与了文化传承这一公共利益的生产。在此过程中,文化实践者因被看见、被关注,而同时获得了欣赏和尊重。这种确认个人在文化发展和社会共享中重要作用的理念和实践逻辑,根植于现代社会私人参与公共事务生产的可能性与制度。而非遗保护之所以能够具备此种社会激励机制,正是因为联合国及其附属组织从建立之初就不懈努力推进人权的理念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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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界遗产保护理念与联合国组织
的价值追求一脉相承
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动态联系,同样体现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与实践逻辑之中。《世界遗产公约》在概念界定时,强调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普遍价值。随着《非遗公约》的出台,文化的特殊性成为定义非遗的主要依据。该公约在序言中列举了联合国发布的多项人权基本文件,包括《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此外,该公约明确表明其与《世界遗产公约》《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1989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年)和《伊斯坦布尔宣言》(2002年)等文件直接关联。因此,该公约代表着国际社会在普遍价值与文化多样性关系这一议题上所形成的新思路。
《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五条规定:“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都强调超越种族、性别、语言、宗教等中间类别的差异,实现“全体人类”的权利和自由。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处在不同的类别之中。关于如何处理差异导致的区隔甚至冲突的问题,联合国的文件在理念上强调,要在不同文明中寻求共同性,使共同性超越差异性成为处理文化与文化之间关系的准则。然而,差异性也具有积极的力量,它并不必然导致矛盾和冲突。非遗的理念体现了人们对差异性的积极力量的认知和纳入实践的努力:通过尊重差异性,并且由此提出尊重代表性文化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理念,为人们理解和对待差异性提供了新的思路。
非遗保护机制的目的,是超越以往对文化多样性的狭隘界定,转而建立一个共同承认、共同享有的文化清单。这一机制为个体、群体、民族乃至全人类四个层次上的文化共享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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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表性作为非遗保护的优先价值
《世界遗产公约》与《非遗公约》并非并列的姊妹文件,而体现的是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迭代与演进。这两个公约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即保护“全人类世界遗产”,但是两者的实践逻辑不同。《世界遗产公约》的实践逻辑是认定“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意即遗产项目各自具备普遍价值。然而正如史密斯(Laurajane Smith)所说:“普遍性假设实际上否定了遗产失调的可能性。在《世界遗产名录》上,并不存在一个对所有文化都有价值的遗址,甚至是对一个国家所有人都有价值的‘世界遗产’,都是不可能存在的。”《非遗公约》则强调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缔约国相互承认各自非遗项目的代表性而产生共同的项目清单。在个人的层面上,每个普通人都有权利选择和参与代表自己的文化;在社群的层面上,特定的人群因其文化而受到尊重和欣赏;在人类整体的层面上,多元文化也都是人类社会共同的文化。个体、社群和人类三个层次的权利和价值同时得到肯定,这消除了上面提到的差异性阻碍。在这个意义上,非遗保护的实践逻辑具有创新性。
非遗公约及其实施指南所设计的“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的评选过程是这样的:各缔约国鼓励自己治下的各地、各社群以及个人把能够代表本地、本社群、自身的非遗项目呈报至主管机构,经过专家与持有人群的共同认定,根据项目的代表性,最终确立非遗项目的国家名录。各缔约国从本国名录中选择能够代表自己国家的非遗项目呈报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过独立的专家委员会的评选,入选项目进入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
非遗名录的产生程序主要围绕“代表性文化”(representative culture)这一核心观念而设计。这意味着作为申报者的个人、社群或社区,必须认同所申报的非遗项目能够代表自身。“代表性”成为申报与评选非遗项目的优先价值。在非遗保护的尝试阶段,“人类口头和非遗代表作名录”中的“代表作”对应英文中的masterpieces,带有“杰出代表作”的含义。在《非遗公约》的正式实施阶段,设计思想淡化了“杰出性”,而突出了“代表性”。
在审议《非遗公约》时有代表提出:“将某些实践和表达方式指定为人类的瑰宝或杰作而排除其他实践和表达方式的做法是不恰当的。”“杰出性文化”意味着某种文化相对于其他文化而言具有优先的、排他性的价值,这容易激发文化间的竞争,而非促进合作。相反,“代表性文化”应当是生活中通过活动传承的文化,是社群中的每个人都能够参与的文化,而非由现代技术和资本生产的大众文化。“代表性文化”的理念,意味着每种文化的价值都应得到承认,作为文化载体的人群都应受到尊重。因此,“代表性”的优先地位决定了非遗项目为非西方国家提供了平等参与的机会。
非遗的筛选机制使旧机制不能呈现、不受重视的文化能够脱颖而出,并由此呈现一幅更能够代表人类社会真实生活的文化图景。在这个意义上,“代表性文化”的评选机制更加具有公平性、普遍参与性和交流的均衡性。
非遗保护是为了最大范围地让普通人得到受尊重的机会,非遗评选机制中“代表性”的优先价值也决定了文化传承者主体选择的优先地位。哪种文化能够代表特定社群,首先取决于文化的表述主体是谁。文化由传承群体和社区自己表述,与由他者代为表述所呈现的结果截然不同。正是这种主体优先的机制设置,使得优先性发生了变化,实现了“什么”文化向“谁的”文化的转化,重要的不再是文化的内容,而是文化传承的主体。非遗项目名录的设计要求文化项目的拥有人群自己申报或自愿委托机构申报,因此实际传承文化的社群就被置于整个体系的第一推动者的位置。任何社区、群体都可以申报、都被鼓励申报能够代表自己的文化项目。非遗是社会中的文化,是普通人拥有的活态文化遗产。通过对非遗的保护,尊重拥有文化的普通人。在这个过程中,基于文化欣赏的相互尊重也可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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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同的代表作名录
成为文化共享的技术发明
经过理性主义在现代社会的长期发展,人类已普遍接受了不同文化并存的客观事实。然而,要真正承认他者文化的内在价值并非易事,人们往往容易陷入文化自卑或自我中心主义的泥潭。人类尽管在理性上承认文化多样性的事实,但真诚地欣赏他者的文化仍在实践上面临挑战。非遗保护正是在此背景下,在自我、他者以及“我们”这三个层次上,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实践对人的价值的尊重。
首先,在自我的层面上,文化实践者的文化自觉是非遗保护的第一步。《非遗公约》的定义部分突出了“自视”的优先性:非遗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视为”在英文中是recognize,表示承认和认可,自我承认在非遗传承和保护中是十分重要的。这种承认不一定与身份或者表征政治联系起来,却能够表明文化实践者对自身历史和文化经验的认可和理解。
其次,物的交换使物的占有增值,同样,文化共享也促进文化的发展。情感、认同、伦理、记忆、价值观等非物质性因素能够在个体之间和人群之间交流和共享。在这一共享过程中,不同文化拥有者的主体性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激发。通过建立激励机制,不同的文化实践者能够在非遗保护的社会实践中获益,从而促进“我们”文化的共同发展。非遗保护机制充分利用文化共享的潜力而设计了共同申报制度,例如中国与马来西亚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申报了非遗项目“送王船——有关人与海洋可持续联系的仪式及相关实践”,在自我认同的基础上发展出“我们”共同的价值追求。
《非遗公约》的实施和我国的非遗保护实践,通过在地方、国家和人类的不同层次建立共同的代表作名录,构建了一个“小我”加总生成“大我”的技术操作机制。在代表作项目层次,特定人群感知到自身的文化得到承认,受到尊重。而在名录层次,把对自身项目的承认,与对他人项目的承认以及总名录的一体承认归并在一起,有效地将群体间的相互承认,以及所有群体对人类整体文化的认同,纳入一揽子解决方案。这一看似简便易行的方案,实则是针对人类历史上一个极难解决的困局而提出的。
费孝通把文化之间的关系描绘为三种格局和境界:“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我们把费先生的概括带入历史,能够看到“各美其美”是常态,人类从“各美其美”状态要付出努力才能发展出一个“美人之美”的状态。如果“美人之美”都难以做到,那么就不能奢望“美美与共”的天下大同。
非遗的理念和实践表明,在做到“各美其美”(即文化自觉)之后,人们才能够提出珍视自己的文化代表性的项目申报,然后在大共同体的非遗代表作名录的评审、发布、宣传、参与、弘扬等保护措施中,同时促成“美人之美”与“美美与共”的状态。不具备“美美与共”条件的“美人之美”往往遭到我群的他人的质疑,而在一个过程里同时促成这两种状态就皆大欢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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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 语
非遗保护在当代世界应运而生,作为兼顾个人和不同社群的需求、兼顾私人性和公共性的人类事业,其成功之处在于其理念和实践方式的生成能力:非遗保护能够从物质性要素转化出非物质性要素,这为私人性生成公共性提供了技术条件,因为非物质性要素可以实现零边际成本共享。
现代社会的经济运行和文明积累方式,决定了个体在其中的价值。尽管面临社会不平等的历史惯性,新兴技术尚未惠及所有人,但当今的技术进步已经为人类提供了免于生计匮乏、保障个体体面生活的充分条件。与此同时,人类已经有了一些社会创新、文化工具,能够在不否定特定人群差异性的前提下,共同开展共益的社会实践。虽然人类社会中一些群体仍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但像非遗保护在世界范围的推行,就是这种文化性技术创新的典范。
非遗保护的理念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体现了对个体价值的尊重与关注。通过确立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确认了私人在公共文化生产中的位置。非遗是融合了物质实体和非物质性要素的实践,非遗保护的核心机制是使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操作非遗物质性要素并获得收益的情况下承载非遗。非遗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创造、习得和传承的文化,体现了特定社会、特定人群的生活方式,是社会中的私人保有的文化。与《世界遗产公约》相比,非遗保护更加强调文化的代表性,注重主体对自身文化的主动选择。
建立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能够有效激发社会行动者的文化能动性,从而促进其积极参与公共文化生产。非遗保护的核心理念,在于对文化实践者能动性的深度尊重,即珍视社会中普通民众的创造力,而非过度强调机构和国家等中间类型的作用。在现代社会框架中,建立一系列的激励机制,包括经济回报、名誉提升和专业声望等,以持续激发文化实践者的能动性。同时,健全的责任机制(如道德伦理和法律规范)有助于保障私人文化生产有效地转化为公共利益。非遗保护的核心机制正是通过保障文化拥有者的权益、发挥实践者的能动性,并建立有效的激励与责任体系,从而促成了现代社会中私人主体生产公共利益的转化。
文化遗产保护的早期理念侧重于文化遗产的普遍性价值,这种保护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竞争性或排他性的弊端。面对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张力,教科文组织提出新的遗产保护理念,即非遗保护理念。在这一新理念下,文化遗产的价值源于它代表特定主体的多样性,并因此获得社会认可。非遗保护的视角是从个体出发,赋予个人主体选择权以优先性,使个人的生活世界得以充分呈现并受到尊重。尤其具有创新意义的是,即使上升到人类文化遗产共享的宏大境界,真实的个体也无法被抽象剥离,因为活态的人类非遗总是与其具体的实践者紧密关联。非遗保护的文化理念采取了由个人推及整体的路径,这是一个从“人人”的价值被尊重,延伸到“我们”共同体的价值被尊重的过程。
现代社会中的成员既互相联系又彼此区分,非遗保护提供了一种基于多样性的文化共享机制。在个体层面,非遗通过个体的具身实践和经验得以产生和传承,它所代表的是个体的生活世界,具有其独特的表达和呈现方式。在社群层面,通过互动和展演等交流过程,个体与他人形成经验交融。非遗能够通过物质性要素生成非物质性要素,这为个体的生活文化提供了传播和共享的技术条件。个体经验的共享催生群体的文化认同和集体记忆,这是非遗的第一次公共性生成。在人类整体层面,通过建立共同的非遗代表作名录,社群所承载的文化得以突破地域疆界和群体边界,在人类范围中得到承认和欣赏,构成一个所有文化实践者共在的领域,从而转化出全人类共同参与和认同的公共性。由此,非遗保护构成个体私人、社群集体、人类整体都在其中发挥主体作用的文化共享。非遗保护的理念和实践以全新的方式推动了对他者的尊重,同时也为人类审视差异性、实践文化多样性提供了新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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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西北民族研究》2025年第6期。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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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任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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