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天津市宝坻区张国发诉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政府强拆其蔬菜大棚的行政诉讼委托代理人,由于不服未经解决却以重复诉讼为由不予立案的(2026)津0115行赔初2号行政裁定书,我于2026年1月23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立案庭应在7日内决定立案与否,但我却在等待了近120天才等来了天津一中院于2026年5月12日给我发来的一份奇怪的文书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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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这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审批表》记载:该份文书的名称是(2026)津01行终255号,承办部门是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承办人:侯刚。立案日期:2026年3月30日,审限届满2026年6月30日。第二审批人:康艳,审批结果:同意。审批时间:2026年5月11日14时。呈报人:侯刚,提起审批时间:2026年5月11日13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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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说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应当是严肃且准确,而看了这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审批表》,却使我陷入了五里云雾之中。在该表中既已明确记载了提起立案审批的时间是2026年5月11日,批准时间是2026年5月12日,怎么立案时间却是2026年3月30日?而在该表中记载的结案时间是2026年6月30日,可审批立案时间却是2026年5月12日,仅有18天的审期,依据的又是哪条法律?还有,本案是对一审不予立案提起的上诉,而对立案与否的审查期限仅是7天,可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怎么竟用了110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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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说,我代理了几十年的诉讼,还是第一次收到这样的审批表,从表中的内容来看,并没有需要当事人签字的栏目,可怎么却给当事人发来了呢?是天津一中院立案庭的办案程序混乱,还是法官涉嫌渎职枉法?据传,法院办案从来都是有两份卷,一份是公开的,可以查看,一份是内部保密的,不可查看,而我手中的这份乱七八糟的文书审批表,大概就是内部保密卷中的,只不过是鬼使神差地到了我的手中。不仅如此,还有更让我不明白的是,立案庭审查立案与否的期限是7天,不予立案的下裁定告知,决定立案的移送相关各审判庭审理,而据这份审批表记载,用了近120天才批准立案,且还是由立案庭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可见不仅程序严重违法,与各相关业务审判庭也无任何业务和职责区别,如此之立案庭既管立案又管审判,岂不是法院只有一个立案庭就足矣,还用那么多的审判庭和法官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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