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社会及法律界关注的富阳区自然人陆灵君与杭州隆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鸿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连环经济纠纷案,迎来关键性进展。5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再审申请人陆灵君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出具(2026浙民申2791号受理通知书。至此,这起历经富阳区法院一审、杭州市中级法院二审,且因双方对关键证据采信存疑问题而引发广泛讨论的案件,正式迈入再审审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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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因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浙01民终15220号民事裁定,原某飞公司财务陆灵君于4月7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浙江高院在收到其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后,依法开展立案审查工作。
此次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明确显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认定陆灵君再审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由审判监督第一庭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需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另行组建合议庭,并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严格的实质审查。此次受理通知书的出具,意味着高院已初步确认陆灵君具备再审申请人主体资格,且有初步证据表明,生效裁判内容可能存在损害其合法民事权益的情形。
梳理案件脉络可知,该案纠纷的核心根源,在于一笔特定资金的性质认定存在根本性分歧,这也是引发后续“同案不同判”争议的关键所在。
据案件相关资料显示,此前关联案件核心事实,围绕陆浩云(借款人)向陆灵君借款事宜展开。陆灵君一方明确主张,案涉相关资金往来均基于双方明确借贷关系,其手中持有5张借条及完整11笔银行转账记录作为佐证,认为该笔款项本质是陆浩云向其偿还的借款。
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浙0111民初5314号案件中,将该笔争议资金被认定为“企业走账”,这一认定直接导致陆灵君个人被卷入相关债务纠纷,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在(2023)浙01民申242号案件中,已通过生效裁定明确否定相关《说明》的证明效力,认定“走账”事实不成立。但富阳区人民法院在后续审理(2024)浙0111民初5314号案件时,仍将这份已被中院生效裁定否定的证据作为定案核心依据,此举涉嫌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既判力”原则,也是其提出再审的核心理由之一。
陆灵君在信访材料及再审申诉中称,富阳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存在多项违规情形,其公正性存疑。
陆灵君称,在(2024)浙0111民初5314号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骆苏群存在多项程序违规问题:一是违规准予原告缓交巨额诉讼费,违背诉讼费用缴纳相关规定;二是对其提交的关键证据未进行全面审查,也未就证据采信与否作出明确回应,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此外,由于相关涉案公司负责人亲属曾在法院任职,案件审理公正性也一直受到陆灵君一方的质疑。
截至发稿时,该案各方当事人尚未就此次再审审查最新进展作出进一步回应,后续进展将持续关注。(菲文)
来源: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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