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海丰县人民政府、海丰县纪委监委、海丰县农业农村局、海丰县联安镇委镇政府:
举报人:汕尾市海丰县联安镇围寮村委村民
被举报人1:林某勋,男,原海丰县联安镇联南村委会主任。
被举报人2:马某轩,男,原海丰县联安镇联新村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
被举报人3:马某志,男,原任海丰县联安镇联新村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
被举报人4:李某锐,男,原海丰县联安镇联川村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现任联川村委党支部副书记。
被举报人5:徐某鸿,男,原任海丰县联安镇联川村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
被举报人6:郭某竹,男,原海丰县联安镇联北村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
被举报人7:叶某荣,男,原任海丰县联安镇联英村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
被举报人8:骆某界,男,原海丰县联安镇和平村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
被举报人9:邓某军,男,原海丰县联安镇围寮村委会主任,后任围寮村委会副主任。
被举报人10:陈某群,男,原海丰县联安镇围寮村委会副主任,后任围寮村委副书记。
举报事项:
我们是海丰县联安镇围寮村委会村民。因村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上列十名被举报人的严重侵害,数年来,我们先后以信访、走访等方式,向海丰县联安镇委镇政府、海丰县农业农村局、海丰县人民政府、汕尾市人民政府、广东省信访局、广东省纪委监委等多级部门投诉举报,恳请相关部门为民主持公道,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但时至今日,仅广东省纪委监委给予信息回复,其余单位均未作出回应,群众反映的核心问题始终未能实质性解决,村民权益持续遭受损害。
万般无奈之下,我们选择网络公开投诉举报。经查实,上列十名被举报人曾为海丰县联安镇联南、联新、联川、联北、联英、和平、围寮七个村委负责人,在大南关鱼塭原有承包合同履行期间,未征求各村村民代表意见、未经各村村民代表同意、未通过镇政府公开招投标流程,也未告知原承包人,擅自将总面积1030亩的村集体土地大南关鱼塭违法发包给陈海生(联安镇霞埔村人)。此次发包定价极低、承包周期过长,且未设置租金合理递增机制,相关行为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损害了七个村委全体村民的集体利益,同时引发村内矛盾、造成干群关系隔阂,对当地营商环境与政府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相关人员行为涉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内外串通、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问题。
举报请求:
恳请海丰县人民政府、海丰县纪委监委、县农业农村局、联安镇委镇政府体恤民情、为民解忧,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作出如下处理:
1.认定2020年1月8日七村委与陈海生签订的《鱼塭承包经营合同书》无效,撤销该违法合同,收回1030亩大南关集体鱼塭,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重新组织发包;
2.对十名被举报人的违纪违法行为予以严肃追责处理;
3.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4.责令陈海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承包合同撤销之日止补足租金差额,租金参照相邻“大南关耳”鱼塭每亩每年1546元标准核算补缴费用;
5.依法追究联安镇相关执法人员懒政怠政、失职渎职、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举报的事实与理由:
1989年1月,联安镇联南、联新、联川、联北、联英、和平、围寮七村委,共同将1030亩大南关集体鱼塭发包给陈国哲、陈孝游、陈贤广、陈贤堪等人从事水产养殖,双方签订《鱼塭承包合同》,承包期自1989年元月至2020年12月31日,该合同已由海丰县公证处公证(详见附件)。
承包合同第三条第四项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后,若发包方(七村委)再将上列鱼塭对外发包,同等条件下,承包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2013年3月3日,在原合同尚未到期、原承包人对此事不知情的情况下,上列被举报人(时任七村委负责人)擅自将1030亩大南关集体鱼塭,以每亩每年70元的低廉价格发包给陈海生,并与陈海生签订《鱼塭承包合同》。原承包方得知情况后,主动与七村委负责人沟通交涉,指出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撤销违法合同、纠正错误做法,但上列被举报人相互推诿,不予正视、不予处理。
纠纷无法化解,原承包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自身优先承包权利。上列被举报人为规避违约责任、阻碍法院支持原承包人的合理诉求,串通陈海生,解除双方于2013年3月3日签订的《鱼塭承包合同》。最终,法院以七村委与陈海生已经解除承包合同、原承包方无证据证明鱼塭承包合同期满后七村委重新发包为由,所以不支持原承包方主张优先承包权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明,七个村委干部弄虚作假,欺骗法院,藐视法律。
2020年1月8日,在法院判决尚未生效(生效时间:2021年8月4日),且未征求各村村民代表意见、未经各村村民代表同意、未通过镇政府公开招投标流程的情况下,七村委暗中操作,再次与陈海生签订《鱼塭承包合同书》,承包期为二十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40年12月31日,承包租金为每年每亩人民币380元。此次发包定价极低、承包周期过长,且未设置租金合理递增机制,相关行为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严重损害了七村委全体村民的集体利益。
七村委与陈海生暗中签订的鱼塭承包合同,存在低价发包、承包周期过长、无租金递增机制等不平等条款,引发包括围寮村委在内七个村村民的强烈不满。村民多次向联安镇委镇政府及镇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认定合同无效,责令七村委撤销违法合同,均未果。联安镇农业农村办公室于2023年4月25日向七村委发出《关于开展大南关鱼塭发包的通知》,催促七村委严格按照《海丰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试行)》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大南关鱼塭发包工作,并将发包工作相关资料送镇农业农村办登记备案。然而,七村委对镇政府及镇农业农村办的文件通知置之不理、拒不执行。
联安镇政府及镇农业农村办明知七村委与陈海生签订的鱼塭承包合同违反法定程序,且村委会拒不执行镇政府正式通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理应采取有效措施,责令七村委改正错误、撤销违法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责任。但联安镇政府并未履职,选择沉默、妥协。
联安镇政府的消极态度,不负责任的做法让群众极度失望。群众普遍认为:镇政府相关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有规不循、有章不守”,漠视群众切身利益,放任七村委干部违规乱为,背离初心使命、违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存在严重官僚主义作风,同时存在懒政怠政、失职渎职、不作为问题,理应受到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原鱼塭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优先承租权。诉讼期间,七村委向法院明确表示,尚未对大南关鱼塭开展重新发包,拟收回集体鱼塭。2021年8月4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七村委收回大南关鱼塭的诉求,并于2022年11月16日将大南关鱼塭正式交回七村委管理。
2022年12月,新承包人陈海生突然通知七村委书记、主任到联川村委集中,当场告知众人,其已于2020年1月8日与七村委签订《鱼塭承包合同书》,要求接管大南关鱼塭开展经营。在场多名村委书记、主任当即提出质疑:2021年诉讼过程中,七村委已明确声明鱼塭不再重新发包,为何私下与陈海生签订承包合同?其中,时任围寮村委书记邓某荣明确表示,作为村委主要负责人,其从未见过、也未知晓七村委与陈海生签订的《鱼塭承包经营合同书》,绝不同意将本村权属近100亩的鱼塭交由陈海生经营。
2023年8月,时任围寮村委书记兼主任邓某荣、村委委员邓某健及联南村委副书记陈某琛等人前往大南关鱼塭核实情况,发现通往鱼塭的道路被加装大门并上锁,无法进入现场。众人报警求助后,被告知该鱼塭已有人进场经营。镇政府相关领导对此回应,该合同为上一届村委干部签订。
2023年9月5日,邓某荣书记主持召开围寮村两委干部会议,参会的多名上届村委干部均表示,从未听闻、也未见过七村委与陈海生签订的涉案承包合同。2023年12月3日,围寮村委组织全村各户代表召开村民大会,专门商议大南关《鱼塭承包经营合同书》效力问题,并开展公开表决。全体参会村民代表均不同意与陈海生签订鱼塭承包合同,一致要求解除与陈海生的承包合同,收回鱼塭土地并重新依规发包。所有参会代表均在意见表上签名按手印确认(详见附件)。
2025年10月,与七村委大南关鱼塭相邻的霞埔村委“大南关耳”鱼塭,面积43亩,通过政府项目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发包,最终由陈海生竞得承包经营权,每年总年租金为人民币66500元,每亩每年租金1546元,合同期限为5年11月22天。同一片水域、同一承包人,通过政府公开招投标的发包价格为每亩每年1546元;而涉案私下暗箱操作签订的合同,租金仅为每亩每年380元,每亩每年租金差额高达1166元,按此差额计算,七个村委会村民每年损失租金约120万元,20年损失租金高达2400多万元,,差距悬殊,明显存在利益猫腻,集体资产被不合理侵占、村民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
综上所述,上列被举报人代表七村委与陈海生签订的《鱼塭承包经营合同书》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维护法律尊严,守护村集体及全体村民合法财产权益,海丰县联安镇围寮村全体村民恳请县各级相关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本案,依法依规履职尽责,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本地营商环境,维护基层社会长治久安,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我们静待本次事件的公正处理结果。
举报人:海丰县联安镇围寮村委村民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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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2023年12月3日,围寮村委全体村民代表均不同意与陈海生签订鱼塭承包合同,一致要求解除与陈海生的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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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2023年12月3日,围寮村委全体村民代表均不同意与陈海生签订鱼塭承包合同,一致要求解除与陈海生的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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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2023年12月3日,围寮村委全体村民代表均不同意与陈海生签订鱼塭承包合同,一致要求解除与陈海生的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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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2023年12月3日,围寮村委全体村民代表均不同意与陈海生签订鱼塭承包合同,一致要求解除与陈海生的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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