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司法局发出的这份内法建〔2026〕2号《司法建议书》,以四项“违规行为”对中银(郑州)律所时长江律师提出处理建议,而对照法律规定与执业常理,这四项指控,恰恰是律师依法履职的正当行为。
![]()
![]()
一、“不服从法庭指挥”:以秩序为名,剥夺律师的法定发言权利
司法建议函中指控律师“不遵守法庭纪律,藐视法庭,不听从审判长指挥,多次打断审判长讲话”,本质上是将法官的庭审指挥权,凌驾于辩护权之上。
所有执业律师的第一准则,必然是尊重法庭、服从法官合法的庭审秩序指挥。但庭审秩序的核心目的,从来不是让律师噤声,而是保障控辩双方充分、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享有发问、质证、辩论的权利,法官的指挥权,只能是引导庭审节奏、制止与案件无关的发言,而非限制、剥夺律师的合法辩护行为。
如果律师的发言是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争议展开,即便与审判长的节奏存在分歧,也绝不能被简单定性为“扰乱秩序”。审判长可以当庭提示、引导,甚至依法制止与案件无关的言论,但绝不能将“不按法官预期发言”等同于“违规”,更不能以此为由启动司法建议追责。这种指控,本质上是将法庭异化为“一言堂”,将辩护权视为对审判权的冒犯,违背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平等的基本架构。
二、“恶意申请回避”:回避是法定权利,何来“恶意”之说?
“当庭恶意申请审判长回避”,是这份司法建议函中最刺眼的指控之一。但从法律层面而言,辩护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是《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法定救济权利,根本不存在“恶意”的定性空间。
律师提出回避申请,往往是基于庭审中的细节观察、程序争议或对审判中立性的合理质疑,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程序不公的无奈之举。立法设置回避制度,就是为了确保审判人员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能保持中立,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保障。
对于回避申请,法官拥有法定的处理方式:如果认为理由不成立,完全可以依法当庭驳回、作出书面裁定,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而不是将律师的合法权利,污名化为“恶意对抗法庭”,再通过司法建议函向主管部门施压。这种做法,本质上是剥夺了律师的程序救济权,将审判权变成了不受制约的权力。
三、“邮寄撤回起诉申请书”:律师的执业意见表达,不是“干预审理”
司法建议函中指控律师“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等邮寄‘建议撤回起诉申请书’,干扰合议庭审理,妄图利用行政管理关系干预合议庭正常审理该案,无端为合议庭制造各种压力”,这一指控,完全混淆了律师执业意见表达与干预司法的边界。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基于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关于案件处理的意见,包括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正当方式。无论是向合议庭提交书面意见,还是向法院领导、审委会成员邮寄相关材料,本质上都是律师向法院传递辩护观点、表达法律意见的行为,目的是推动案件公正处理,而非干预审判。
就像在宣城案中,律师曾三次向法院邮寄《撤回起诉申请书》,这是刑辩律师的常规执业动作,是对案件程序与实体问题的合法表达。法院可以不采纳律师的意见,但绝不能将这种意见表达,定性为“干预审理”“制造压力”。这种指控,本质上是不允许律师对案件提出独立的法律意见,将“顺从合议庭意见”视为辩护的唯一标准,违背了律师独立辩护的执业原则。
四、“公开传播案件信息”:未成年人案件的保密义务,不等于“完全噤声”
司法建议函中提及,案件涉及多名未成年被害人,律师“公开将案件信息肆意散播,侵害未成年人隐私”,这一指控,同样存在对保密义务的过度解读。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核心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防止身份信息、受害细节泄露造成二次伤害。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必须对案件“完全闭口不言”,只要律师的庭外言论,经过了严格的脱敏处理——不披露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就读学校、具体受害细节等足以识别身份的信息,仅围绕法律适用、程序争议、辩护思路等公共议题进行阐述,就不属于违规行为,更谈不上“侵害隐私”。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刑辩律师会对案件进行脱敏解读,目的是回应公众关切、普及法律知识、推动司法透明,这是律师的合法执业言论。法院可以对律师的庭外言论进行合规审查,但不能笼统地将所有与案件相关的公开表达,都定性为“侵害隐私”“违反保密规定”,更不能以此为由追责律师。
而内黄县法院的这份司法建议函,恰恰违背了司法建议的制度初衷:它没有区分律师的合法履职行为与违规行为,将正常的庭审发言、法定的回避申请、合规的意见表达、脱敏的法律解读,全部错误定性为“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并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严肃处理”的要求。这种做法,本质上是将司法建议函,变成了法院向律师施压、报复辩护对抗的工具。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