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罗平,烟农在烘烤烟叶时突遇停电,备用发电机因缺冷却水损坏,供电公司以夜间危险为由未及时抢修,停电长达11小时,致其价值33.9万元的烟叶报废,事后烟农将供电公司、烤房管理者、烟草公司、村委会诉至法院速配,案子历经一审、二审、再审,3次结果均不同,最终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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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云南省罗平县农民张菊来说,这一年是充满希望的1年,她租下了村委会的456亩耕地,全部用于种植烤烟,这是一项投入大、风险高,但收益也可能颇丰的产业。
烟叶的长势不错,转眼到了8月,进入最关键的烘烤季,烟叶的烘烤,直接决定了最终的品质和售价,一刻也耽误不得。
然而,一个现实的难题摆在了张菊面前:她所在的罗雄镇,现有的烤烟房数量无法满足她这样的大户需求,经罗平县烟草公司生产科统一协调安排,张菊等四户烟农被调配到邻近的板桥镇一处密集烤房群进行烘烤。
这个烤房群规模不小,是当地推广的现代化电烤房,经与罗平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及烤房的实际经营者王冰协商,张菊以每座烤房350元租金、预交600元电费的价格,租用了这里的30座烤房。
租金直接交给王冰,虽然离开了本镇,但有了这30座烤房,张菊心里总算踏实了一些,她将全部希望都寄托在了这批正在变黄的烟叶上。
8月20日晚上11点17分,烤房内热浪腾腾,烟叶正处于定色排湿的关键阶段,突然,所有的照明和设备运行声戛然而止——停电了!
张菊的心猛地一沉,她第一时间掏出手机联系烤房的管理者王冰,但电话怎么也打不通,紧急时刻,同在烤房群的其他烟农想起,烤房配备了备用柴油发电机。
大家手忙脚乱地启动发电机,机器轰鸣着转了起来,灯光再次亮起,张菊稍稍松了口气,可这口气还没松完,大约仅仅过了十多分钟,发电机发出异响,随后冒出一股黑烟,彻底停止了工作。
经检查,竟是因缺冷却水导致机体过热烧毁,原来,这台至关重要的应急设备,长期缺乏必要的保养和维护,希望再次熄灭,而且这次是彻底的黑暗。
张菊急得团团转,她又尝试联系罗平烟草公司当时负责该片区的技术员赵明,电话接通了,但赵明在电话那头也表示无奈:“我也没有办法。”
绝望中,另一名烟农田龙再次尝试拨打王冰的电话,这次终于通了,王冰在电话里告知了一个电力急救号码“95598”,让他们向罗平供电公司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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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龙立刻拨通了这个号码,说明了紧急情况:烤烟房停电,烟叶面临全部报废的风险,请求立即抢修。
然而,供电公司客服人员的回复让他们的心凉了半截:故障发生在夜间,野外视线不清,不具备作业条件,抢修危险性太高,无法派出人员,只能等天亮后再处理。
这个夜晚,对张菊和其他烟农来说,格外漫长,他们眼睁睁看着烤房内的温度一点点流失,湿度不断上升,却无能为力,每一分钟,都在吞噬着烟叶的价值和他们的血汗。
直到第二天,8月21日上午,罗平供电公司的抢修人员才抵达现场,经过检修,故障原因是“110KV新村变电站10KV金鸡线032线路A相接地故障,导致发金甸3号台区变压器损坏”。
上午10点55分,供电终于恢复,此时,距离最初停电,已经过去了11小时38分钟,然而,一切都晚了,打开烤房门,映入眼帘的是一片狼藉。
由于长时间停电无法排湿,绝大部分烟叶已经过度发酵、颜色变黑,失去了商品价值,基本报废,张菊瘫坐在地,大半年的辛苦劳作和巨额投入,眼看就要化为乌有。
事后统计,这场事故给张菊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经她起诉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损失共计339293.29元。
事故发生后,罗平县民政部门基于救助原则,给予了张菊1600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那么,谁该为这33万多元的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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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菊一纸诉状,将罗平供电有限公司、烤房实际管理者王冰、烤房产权人金鸡村委会,以及当初安排她来此烘烤并推广此类烤房的曲靖市烟草公司罗平分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庭调查逐步揭开了这座烤房群复杂权责关系:
这座金鸡大黑山密集烤房群,是当年烟草行业推广现代化烘烤的产物,其建设源于金鸡村委会的申请,经罗平烟草公司审定。
每座烤房预算造价3.5万元,其中罗平烟草公司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补贴政策,给予每座2.6万元的资金补贴,这笔补贴款中就包含了备用发电机的购置费用。烤房由王冰具体承建,并严格按照烟草公司提供的标准施工。
烤房建成后,产权移交给金鸡村委会。但故事还没完。因为村委会还拖欠着王冰部分工程款,双方达成一个协议:由王冰经营该烤房群10年,用收益冲抵欠款,10年后再归还村委会。
因此,金鸡村委会成了法律上的“名义产权人”,而王冰则是实际的控制者、管理者和租金收益者,几年前,王冰还以“金鸡大黑山连片烤房”的名义,与罗平供电公司正式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
张菊正是在烟草公司的协调下,使用了王冰经营的烤房,并向他支付了租金。
一条清晰的链条是:烟草公司推广并补贴建设→村委会拥有产权→王冰实际管理经营→烟农张菊付费使用,而供电公司,则是保障这条链条末端——“电”这个关键要素的供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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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争议焦点集中在责任如何划分,特别是烟草公司和村委会该不该赔、怎么赔。
一审法院认为,这是“多因一果”:停电和发电机损坏共同导致损失,判决采用“按份责任”:供电公司未及时抢修(违反其服务承诺),担责50%;王冰作为收租金的管理者,未尽维护发电机之责,担责30%;张菊自身操作不当,自担20%;烟草公司仅出资补贴,无管理义务,不赔;村委会是名义产权人,未实际管理,不赔。
二审法院改变了一审对剩余50%责任的处理,法院认为,烟草公司推广电烤房本身就创造了“因停电致损”的风险,其与王冰、村委会都声称自己无责,但又都无法证明谁该负责保证发电机正常。
于是,二审引用《侵权责任法》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规定,判决烟草公司、王冰、村委会对剩余50%的损失(约18.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张菊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方全额赔偿这18.4万。
烟草公司不服,申诉至云南省高院,省检察院也提出抗诉,认为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核心争议在于:能否用“共同危险行为”(指不知道具体谁侵权)来判连带责任?
云南省高院再审作出了终审判决,核心认定如下:
关于责任性质,高院明确,二审适用“共同危险行为”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本案中,导致发电机故障的责任主体是明确的,即王冰、烟草公司、村委会三方,他们属于“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关于责任划分,供电公司“夜间危险不抢修”的理由不成立,违反及时修复故障的法定义务和公开服务承诺,维持承担5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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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50%责任(约18.4万元)在另三方间划分。
王冰(担40%):作为烤房出资人之一、实际经营管理和租金收取者,是保证发电机正常使用的第一责任人,但其事发时不在场、未尽维护责;
烟草公司(担40%):高院采纳了省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根据烟草系统内部文件,各级烟草公司对补贴建设的烤房负有“管护监督责任”,烟草公司作为烤房标准的提供者和推广者,却未监督落实管护责任,存在不作为的过错。
金鸡村委会(担20%):作为烤房法律上的产权人,不能以“名义产权”为由完全免责,其同样负有保障资产(包括附属设备)能正常使用的义务。
最终,云南高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18.4万余元(50%);王冰赔偿7.3万余元(40%);烟草公司赔偿7.3万余元(40%);金鸡村委会赔偿3.6万余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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