遮羞布挡不住敛财欲:国道不该成为景区的“买路财”
文/叶雨秋
![]()
近期,四川稻城亚丁景区因被文化和旅游部点名通报,涉及违规封堵省道收费、限制社会车辆通行等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无独有偶,多位听众向中国交通广播反映,湖北神农架林区也存在类似情况。
2026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召开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一次性点名5家摆渡车乱象突出、违规圈占公共道路的5A级景区,明确释放“整改不到位就降级摘牌”的信号。5月下旬,四川稻城亚丁因截断38公里省道S462设卡收费,将公共路权变“摇钱树”,引爆全网热议,也让景区违规占路收费的行业顽疾彻底摆上台面。
这五家只是典型,绝不是只有这五家违法违规!占国道、高收费成了景区的主流做法了,像狼牙山那种进了检票口就是景区、免费摆渡车把停车场远点的游客送到景区入口的良心景区真的不多了!
公共道路姓“公”,不姓“私”。当国道347在神农架被拦腰截断,当S462省道在稻城亚丁变成“私家领地”,这种横在公共交通命脉上的起步杆,不仅拦住了过往车辆,更挡住了中国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底线。
法律红线:公共路权不容私人裁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或拦截车辆。国道是由国家财政出资、全民共用的公共资源,具有法定的公益性和通行权。景区作为经营主体,既无执法权,更无权根据自己的“内部规定”对社会车辆实行限时、限流甚至强制购票。
神农架景区所谓的“一小时二十分钟免费过境”,本质上是极具傲慢的“施舍式准入”。将公共通行权利异化为景区的行政指标,这本身就是对法治精神的公然违抗。无论是为了所谓的“安全”还是“生态”,都不能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私设关卡的遮羞布。
经营短视:门票依赖症下的“围猎”思维
稻城亚丁被通报、神农架再爆卡点,折射出的是部分5A级景区根深蒂固的“山大王”思维。这些景区依托天然的地理优势,将通往美景的必经之路据为己有。所谓的“摆渡车”、“观光车”,在许多地方已经从交通工具退化成了敛财工具。
这种“圈地卖票”的逻辑极其野蛮:它不靠优质服务和深度体验吸引游客消费,而是靠封堵道路制造“不得不花钱”的刚性壁垒。一旦游客在过境时被无端阻拦,甚至被迫绕路翻倍、耗时耗油,景区在那一刻就已经失去了长远发展的口碑基石。
董事长请回答:停一下车就要买票吗?
回到那位武汉车主的疑问:如果我在国道边停车休息、拍张照片,是否就需要补票或罚款?如果景区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这已经不是在经营景区,而是在收“保护费”。国道沿线的风景属于全体公民,车主在非禁停路段的停车休息权利受法律保护。
如果景区管理方连“过路休息”和“入园游览”都分不清楚,甚至以此为借口变相逼迫游客购买动辄几百元的门票和交通票,那么文旅部“整改不到位就摘牌”的警告,绝不应该是说说而已。
走出误区:从“拦路收费”到“开门纳客”
真正优秀的景区如狼牙山,是把服务送到游客脚下,而不是把路障设在游客面前。旅游业的竞争早已从资源战转向了体验战,靠“卡脖子”换来的短期收益,是对地方形象最持久的自残。
教育主管部门也好,文旅监管部门也罢,必须重申: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圈占国道的借口。我们需要的不是一个能够精准计算过境时间的监控系统,而是一个真正尊重路权、敬畏法律的开放市场。别让公共道路沦为景区的“摇钱树”,别让避暑胜地最终沦为路人避之不及的“法外之地”。
景区圈占国道设卡收费,主要违反两类法律法规,具体如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违者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在公路上设站收费,违者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并处2-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罚款,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
4. 地方性规定:部分地区在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细化了“违规占用公路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条款,进一步明确景区圈路收费属于非法侵占公共路权的行为。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