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俊杰律师近期成功办理一起企业涉及诈骗案,今天根据覃律师实战经验为大家讲讲销售型诈骗无罪辩护思路:诈骗罪到底离我们有多远?近期我办理了一起企业涉及诈骗案整个公司被一窝端,通过我们团队及时介入案件后,成功将企业法人代表及其他员工均取保候审。今天,我想结合办案实践,谈谈销售型诈骗案件中的无罪辩护思路,希望能为及身处此类风险中的企业及刑事案件家属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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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刑事案件必须请有经验的刑事律师,这是无罪辩护成功的首要条件,因为一个刑事案件接手后,律师首先就要决定这个案件的辩护思路,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如果方向不对,努力白费,我见过太多不是专业做刑辩的律师会见后还没仔细分清楚案清就盲目劝当事人认罪,导致案件丧失了无罪辩护的基础!
一、涉案公司经营模式
1. 获客与服务模式
公司通过线上渠道引流客户,主营业务为协助客户将个人藏品提交上拍,并依据服务约定向客户收取相应上拍服务费用。
2. 销售沟通方式
业务人员在对外推介过程中,会检索各大公开拍卖平台的同类藏品成交记录、市场估价截图向客户展示,用以佐证藏品具备市场流通价值、存在成交案例及交易市场。
关键事实:公司对外展示的成交价格、成交记录,均来源于公开可查的真实拍卖数据,不存在私自伪造、篡改数据的行为。仅存在选取高价成交案例作为市场参考的商业推介行为。
3. 实际履约行为
公司收取服务费后,均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将客户藏品真实提交至合作拍卖渠道或自有上拍渠道上架展示、参与拍卖,完整履行了双方约定的“藏品上拍”服务内容,并非无任何履约行为的空壳诈骗模式。
4. 事后处置态度
案件虽存在部分藏品因市场原因流拍、未最终成交的客观情况,但只要客户对服务结果提出异议、发起投诉,公司均主动办理退费,全程无拒退、失联、卷款跑路等非法占有财物的典型行为特征。
二、公安机关核心入罪逻辑
本案公安机关指控构成诈骗罪的核心理由主要有三点:
1. 涉案公司不具备正规拍卖资质,无资质开展拍卖业务;
2. 公司向客户推送的高价成交记录,属于虚高报价、虚构事实,刻意误导客户;
3. 最终藏品无成交记录,全部服务目的未实现,直接推定公司系以拍卖为名实施诈骗。
三、本案精准辩护核心策略(不纠缠表面问题,直击定罪核心)
针对本案指控,辩护核心不纠结于“公司是否具备拍卖资质”这一表层行政违法问题,行政合规瑕疵不能直接等同于刑事诈骗犯罪。本案辩护主战场,集中在诈骗罪核心构成要件是否成立两大关键法理问题:
核心一:严格区分「刑法虚构事实」与「民事商业夸大宣传」,本案不构成刑事诈骗
诈骗罪成立的核心前提,是行为人虚构不存在的事实、隐瞒客观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
本案中,销售人员向客户展示的所有藏品成交截图、成交价格、拍卖机构、成交时间,均为各大公开拍卖平台真实留存、可核验查询的客观交易记录。
公司仅是选择性引用市场高价成交案例作为市场参考,属于市场经营中常见的商业推介、夸大宣传、商业吹嘘范畴。
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特指无中生有、伪造篡改、捏造不存在的交易事实,例如:PS伪造成交记录、篡改成交金额、谎称客户藏品已有固定买家出价、承诺百分百成交等虚假捏造行为。
法理结论:
行为人引用公开、真实的市场成交数据,即便存在刻意择优展示、抬高客户心理预期的商业诱导行为,仅属于民事层面的夸大宣传、服务履约瑕疵,绝对不能升格为刑法诈骗罪要求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无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诈骗罪客观要件直接不成立。
核心二:结合完整履约+事后退费行为,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主观核心构成要件。
本案公司收取费用后全面实际履约,真实上架上拍、提供约定服务;面对客户争议主动全额退费,无任何侵占、拒不返还、隐匿款项的行为。
结合客观履约事实与事后处置行为,足以直接否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项目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彻底切断诈骗罪的定罪逻辑闭环。
四、同类案件办案总结
大量拍卖、藏品服务、文化艺术品服务类被控诈骗案件,公机关常以「无资质+未成交+宣传虚高」直接入罪。
但刑辩实务中必须严格区分行政违法、民事违约、刑事犯罪三者边界:
无资质经营属于行政监管处罚范畴;履约瑕疵、宣传夸大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只有无中生有、虚假捏造、无任何实际履约且恶意占有财物的行为,才属于刑事诈骗。
此类案件的有效辩护,就是剥离行政、民事瑕疵干扰,直击诈骗罪“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目的”两大核心要件,实现精准无罪/轻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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