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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定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女民警闫某艳,持盖有真实公章的合同,诈骗15户个体户356万元一案,引发全网关注。
一名身着警服的公职人员,利用单位管理的严重漏洞,以“公务采购”为名行诈骗之实,持续三年之久未被察觉,最终导致众多个体户血本无归。这起案件绝非简单的“个人犯罪”,其暴露出的当地公安系统的严重管理问题,值得深刻反思。
公章是国家机关权力与公信力的象征,其管理使用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使用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负责人审批,用章要详细登记备案,严禁私自携带外出。然而在定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这些制度全部沦为一纸空文。
同时,闫某艳能够持续三年实施诈骗而不被发现,暴露了定远县公安局在日常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系统性漏洞。这种“灯下黑”现象比单纯的公章管理问题更为严重,因为它意味着整个监督体系的失灵。
其一,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本应有着比一般行政机关更为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然而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刑侦大队的领导对闫某艳频繁以单位名义对外赊购烟酒的行为竟然毫不知情,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其二,人员管理严重松懈。公安机关对民警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和经济状况应当进行常态化管理。闫某艳将诈骗所得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挥霍,必然会在生活作风、经济状况等方面表现出异常。如果单位能够及时发现这些异常苗头,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案件发展到如此严重的地步。
第三,上下级监督流于形式。定远县公安局对下属刑侦大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显然不到位,没有认真对基层单位的公章使用、财务管理、执法活动等进行检查考核。这种“重业务、轻管理”的倾向,使得基层单位成为监督的“盲区”,为个别民警违法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案发后,定远县公安局最初的回应是“涉案合同系闫某艳私自制作并私盖公章,属个人诈骗行为,公安局无支付责任”。这种简单的“一刀切”式责任切割,不仅难以令受害群众信服,也与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相悖。
从法律层面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擅自使用单位公章签订合同诈骗,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过错与损失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定远县公安局在公章管理和日常监督方面存在明显且重大的过错,正是这种过错导致闫某艳能够利用单位公信力实施诈骗,给受害人造成了巨额损失。因此,公安机关不能以“个人行为”为由完全免除自身的责任。
从情理层面来看,受害个体户之所以愿意赊账给闫某艳,并不是相信闫某艳个人,而是相信她身上的警服和合同上的公章。对于普通群众而言,他们无法辨别公章是“公盖”还是“私盖”,只能基于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做出判断。如果公安机关不能为自己管理不善导致的公信力滥用承担责任,那么今后谁还敢相信公安的公章?
值得欣慰的是,6月10日定远县调查组发布通报,向受损商户和社会公众诚恳致歉,并表示将对公章管理、日常监督等环节全面复盘核查,对失职失责相关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这一态度转变是积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将承诺落到实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管理责任,给受害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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