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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份的时候,我应邀请,在广东知恒(佛山)律师事务所作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实践研究》的分享。在分享的开头,我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大家都在讨论律师会不会被AI取代,但是很少讨论法官会不会被AI取代。
旁听的同行们很踊跃的发表了看法,大多数人认为不会,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AI不能承担审判过错的责任;二是AI不懂得情理法的平衡。
其实,在我看来,如果说要给“AI不能取代法官”找一个最有力的理由,我认为是“AI难以自主形成审查标准的更新”,难以形成从形式审查标准到实质审查标准的迭代。
什么是形式审查?我们说的形式审查,核心是“观察外观、对照条文、套用模板”。法官完全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去判断行为性质,只要一件事情,跟法条描述的一样,就可以直接做出判断,不用去深究行为背后的主观意图和社会价值,典型的就是:如果一个东西,走起来像鸭子,叫起来像鸭子,那它就是只鸭子。
而跟形式审查相对应的就是实质审查,核心是“穿透表象、探寻本质、衡量价值”。法官不拘泥于文字与外观,而是穿透形式要件,结合行为目的、主观善恶、危害程度、社会效果、公平正义等多元维度综合评判,让判决结果更加贴合法律本源与社会正义。说成大白话,就是:我不仅有看你做了什么,我还要看你为什么去做,以及做了这个事情有什么后果,这个后果和我想要防止发生的,是不是同一个事儿。
十几年前,我国司法实务普遍盛行形式审查逻辑。彼时的裁判逻辑简单直接:法条怎么写,事实怎么套,只要要件齐全,便无需过多考量。这种模式的优势是高效、统一、可落地,但弊端极为明显——极易造成机械司法、僵化裁判、罚不当罪,出现大量“形式合规、实质不公”的案件。
现如今,法学界对法律定性越来越讲求实质性审查,比如,不仅仅审查是否符合外在实质,还会从主观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社会效果等等内在因素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原有定性,以此进行实质审查。
每个时代都有它的局限性,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们不妨抛出一个终极且扎心的提问:我们当下引以为傲、极尽周全的实质审查标准,放在数十年后的法治语境中,会不会也沦为刻板、陈旧、机械的形式审查呢?
一、虚开发票:
从审查“四流一致”到审查“实质无骗税目的”
虚开类案件是刑事领域审查标准迭代最典型的缩影,完美诠释了“昨日实质、今日形式”的演变过程。
在2020年之前,我国税务、公安、司法机关采用的是极致的形式审查标准。彼时的核心裁判规则简单明确:只要交易不满足“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合同流”四流一致,只要存在代开、据实开具、挂靠开票的外观行为,一律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归入刑事犯罪范畴。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虚开犯罪范畴。
早年实务中,大量据实代开、挂靠经营操作,即便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实质危害,仅因不符合四流一致的形式要件,便被认定为虚开犯罪,面临刑事追责。在当时的司法体系中,“四流一致”就是不可突破的实质标准,是判定虚开的唯一核心依据。
但随着商事业态的革新,挂靠经营、先卖后买、居间交易、供应链分销等新型商业模式常态化,僵化的四流一致标准彻底暴露弊端,大量合法合规的商事行为被错误追责。
2020年之后,最高法、最高检、税务总局密集出台新规与指导案例,虚开认定彻底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审查。司法机关不再机械套用四流一致标准,而是穿透外观聚焦核心实质: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客观危害。
由此,多项原本被定性为刑事虚开的行为被全面正名:挂靠经营开票、先卖后买闭环交易、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据实代开无牟利无骗税行为,均不再认定为刑事犯罪。部分行为仅构成轻微行政违法,部分行为直接归于合法商事行为。
短短数年时间,曾经严谨的“四流一致实质标准”,逐步沦为单纯的形式参考要件。可以说,当下逐渐成为主流观点的“无骗税目的、无税款损失不认定虚开”审查规则,在当下是先进、公正、贴合实质的裁判准则。但不妨试想,未来随着数字税务、全链条电子稽核、智慧财税体系的全面落地,税收监管逻辑将再次重构,届时,我们近日的实质审查标准,大概率也会变成新的“形式教条”。
二、公司对外担保:
从“盖章即有效”到“真实意思穿透审查”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司法认定迭代,是民事领域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跃迁的核心案例。
早年司法实务采用绝对的形式审查标准:只要担保合同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直接认定担保行为有效。裁判者仅审查公章、签字、合同文本的形式真实性,完全不考量决策程序、股东真实意思、相对人审查义务等核心实质要素。
这种形式标准导致大量不公案件:法定代表人私自越权担保、高管偷盖公章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的违规担保,全部被认定为有效,中小股东利益、公司资产权益遭受严重损害,司法裁判沦为形式工具。
而现行《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彻底推翻旧规则,确立了实质穿透审查标准。如今法院审理担保效力案件,不再看盖章、签字的表面形式,而是穿透外观审查核心实质: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担保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与张某帻、曹某环、邢某梅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中,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950万元,并在借条上加盖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后无法履行偿还义务,被诉至法院,债权人要求信用合作社的所属单位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一并承担偿债义务。该农村商业银行公司申请检查监督,最高检提起抗诉,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债务人应偿还债权人本金及利息,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对债务人不能偿还的本案借款本息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子里头,如果硬是要套用“形式审查”标准,该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几乎完全符合:债务人邢某梅时任该农村商业银行下属乡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给个人借款出具借条时,应出借人要求在借条上加印了“某乡信用合作社”印章(甚至一处还压在“由信用社担保”字样上)。从形式看:有公章、有名称、有职务身份,“担保外观”几乎拉满。
为什么最后法院仍然改判,否决了前判中“连带责任”的判决?那是因为,对“加盖公章是否等于法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只做形式推定,而要回到盖章场景、合同目的、主体关系、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去判断。
该案中,出借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邢某梅系以信用社名义为其个人债务谋求担保,却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不属于善意相对人——于是“担保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只在公章与账户管理等过错范围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明确指出,判定公司担保效力,需结合盖章场景、合同目的、交易背景、主体关系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外观形式推定效力。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相对人非善意的越权担保,即便加盖真实公章,也直接认定无效。
从“盖章即有效”的形式教条,到“意思真实、程序合法”的实质审查,司法公正度大幅提升。但可以预见,未来随着公司治理体系、商事登记公示体系的完善,当下复杂的“决议审查、善意认定、意思推定”实质标准,也会形成固定模板,逐步演变为下一代司法视角下的形式审查规则。
三、金融嵌套交易:
从“合同外观定性”到“交易实质穿透审判”
金融商事审判领域的规则变革,将“形式与实质”的冲突展现得最为淋漓尽致。
早年司法实务深受“合同相对性”与“外观主义”束缚,采用纯粹的形式审查标准。只要交易文件齐备、签章真实,法院便严格依据合同文本载明的“民间借贷”“合伙投资”或“保理融资”定性,完全无视资金空转、监管套利与隐藏的刚性兑付本质。
这种机械司法一度让金融市场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当事人只需精心设计多层嵌套的“马甲公司”与“抽屉协议”,就能披上合法合规的外衣,实则从事高利放贷或违规融资。
当下,事情正在起变化。随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确立“穿透式审判”理念,司法逻辑发生了根本性逆转。法院不再充当“文字校对员”,而是转型为“交易解剖师”。
以(2020)最高法民终682号高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二审)为例,该案中,案涉交易设计了极其复杂的“银行—券商资管—私募基金—股权投资”链条,表面合同均为“合伙协议”与“份额认购书”,声称是共担风险的股权投资。但法院穿透层层迷雾后发现,在底层资产之外,交易安排方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构建了固定的收益回报与远期回购机制,实质上是将投资风险完全转嫁给金融机构,自己则坐享“旱涝保收”的保本收益。最终,法院果断撕破了“合伙投资”的形式面纱,按照真实的借贷或刚性兑付本质认定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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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判例标志着金融司法进入了实质审查时代。但历史的惯性依然存在,各地有时仍会出现“形式审查”判例,但最终均易被上级法院持否定态度。比如,(2020)最高法民终363号(之一)江西新鑫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具有“疑似存在贷款资金回流”“正常贷款次日被当做不良资产转让”“信托方主动亏损转让债权”“顶层资金来源、转让款去向未穿透查清”等疑点,结合《九民纪要》中“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为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认定无效”的规定,对该案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对于涉及资管计划、信托通道的复杂交易,法院必须反复强调“向上识别资金来源、向下穿透资金用途”。若发现交易结构是为了规避特许经营、违规从事信贷业务或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即便外观再完美,也会被认定为无效或按实质借贷处理。
当下的穿透式审判无疑是先进的,它有效遏制了通过复杂架构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但放眼未来,当人工智能能够自动生成万无一失的“合规嵌套架构”,当区块链智能合约让资金流向变得既透明又难以追溯时,我们今天赖以自豪的“穿透逻辑”,或许又会变成一种可以被算法预判和绕过的“新形式教条”。那时,法律人将面临更深层的挑战:如何在代码构建的复杂世界中,继续寻找那不可撼动的实质正义。
四、最后
纵观我国司法发展历程,每一次司法理念的进步,都是一次“实质审查推翻形式审查”的变革。
司法永远不可能独立于社会发展水平而独立存在,认清“今日之实质即明日之形式”的司法宿命,并非否定当下司法进步的价值,而是让每一位法律人对法学这一门社会科学在未来的发展保持清醒与敬畏。
我们无需否定当下的实质审查,因为相较于过往的机械形式司法,当下的穿透式、价值型、实质性裁判,是法治进步的必经阶段,是现阶段实现公平正义的最优路径。
但我们必须摒弃“当下标准即终极真理”的傲慢。司法从来不是静态的条文比对,而是动态的价值衡平;法律正义从来不是固定结论,而是贴合时代的最优解答。
未来,一定会有更多当下的实质规则被推翻、被迭代、被重构。虚开的认定会更贴合商事实质,担保的效力判断会更精准,金融审判的穿透维度会更全面,刑事裁判的价值衡平会更精细。
而这,正是法治生生不息、不断趋近正义的核心动力。永远突破形式,永远追寻实质,永远敬畏时代局限,永远奔赴动态正义,这便是法律审查迭代留给所有法律人的终极启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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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东杭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恒刑事中心数字经济与网络犯罪辩护部顾问,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撰写税务犯罪文章数十篇,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辩护经验,曾办理多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涉及建设工程、成品油、制造业、财务咨询、出口贸易、自媒体行业。同时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强制措施释放、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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