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18,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
1、彭某某诈骗案,深龙检刑不诉〔2021〕481号。
2、彭某某,男,21岁,初中,无业,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3、2021年4月11日,彭某某通过电信网络在QQ群发布虚假的毒品售卖信息。举报人林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的家中,通过QQ与彭某某联系,约定购买4400元的毒品。次日,双方在广州市海珠区某出租屋进行线下交易。彭某某将以塑料胶冒充的假毒品交给林某某,林某某将4400元现金交给了彭某某。就在彭某某收钱准备离开时,被提前伏击的民警人赃并获。
4、龙岗区检察院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5、司法观点,彭某某实施了刑法诈骗罪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6、最后同事说,“幸好”是骗啊,如果是“真卖毒品”,那不得牢底坐穿?回答和感叹,不能这么开玩笑的,法律的红线是任何一根都不能踩的,绝对不能有“幸好踩的是较细的那一根红线”的侥幸说法。其实,彭某某的辩护律师应该是抓住了这样一个辩护意见,QQ群人数有限,属于“特定范围的封闭性圈子”,这与电信网络诈骗要求的“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的开放性圈子”不一样。因此,本案不应适用电信网络诈骗的入罪标准,而应该适用普通诈骗罪在广东省6000元的立案标准。既然标准是6000元,那彭某某诈骗这4400元就达不到定罪数额,不构成诈骗罪。所以检察院最终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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