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有个大瓜:那位在清华北大卖了十几年鹅腿的“鹅腿阿姨”,最近到了中央商务区。结果有人发现,她卖的其实是鸭腿,而不是鹅腿。她干这事应该有十几年了,涉及的数额不小。那么,她会不会坐牢呢?
《刑法典》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用鸭腿冒充鹅腿,构成典型的“以假充真”。据说,在以往一些类似的案例中,当事人都被判处了缓刑或者实刑。那么,鹅腿阿姨是不是也要被判刑?
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律原则:同案同判。同案同判被认为是司法的一个基本规则。简单说:如果有两个案件事实在本质上相同的案件,那么,法院应当作出相同的判决,当事人应当得到相同的处理。如果两个相同的案件却得到了不同的处理,那就说明至少有一个案件的处理是错误的,当然也有可能两个都是错的。据说,在一些相似的案例中,当事人已经被判刑,那么假如鹅腿阿姨不被判刑的话,至少要么是以前错了,要么是这次错了,或者两者都错了。如此看来,鹅腿阿姨现在要做的事情,可能是找一位刑事辩护律师。
从鹅腿阿姨的角度,或许可以提出两个思路为自己“辩护”。但按法律逻辑来看,都不成立。
思路一:法不责众,不该只罚我
有人会说:中国社会假冒伪劣的商品非常多,既然法不责众,为什么偏偏处罚她?
这个辩护不成立。所谓“法不责众”本身就不是法律上的免责理由。现实中存在大量假冒商品,但并非所有违法者都得到了处罚,但这绝不等于他们不应该被处罚。恰恰相反,这正说明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执法。别人没被处罚,不是自己可以免罚的理由。
思路二:她是网红励志典型,应该宽大处理
或许有人认为,鹅腿阿姨之前被新闻媒体广为传播,被塑造成一个勤劳致富的典型。如果她被判刑,以前的新闻报道就会变得很讽刺。所以,为了维护这种正面的公共形象,应当对她宽大处理。的确,我们在公共生活中需要一些令人振奋的故事,我们也喜欢小人物成功的案例。如果她没有欺骗行为,鹅腿阿姨的故事确实很励志。但所有这些故事,不能建立在欺骗之上。任何欺骗行为,都应当得到相应的惩罚。而对鹅腿阿姨依法进行处理,有助于恢复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同时对未来的潜在违法者也有震慑效应。
多行不义必自毙。按照同案同判的原则,我们认为:鹅腿阿姨大概率会得到她应有的惩罚。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