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老龚说法
为什么要在立案环节就指定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办理?为什么很重要?
答:在立案环节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办理,是《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法定要求,核心目的在于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与权力制衡,防止滥用职权或程序违法。
1.这是 法定的监督与制衡 机制。作此规定的目的,是两人共同承办可实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降低单人执法导致的徇私、 刑讯、 误判或暴力执法风险,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不被忽视。 此规定不仅是形式要求,更是实质性的权利保障机制。
2.这是处罚程序合法的刚性要件 。立案即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后续可能涉及取证、询问等执法行为。被指定的具有执法资格的两人共同调查取证与签字确认 ,材料方具法律效力,才能确保笔录、检查、扣押等行为真实有效。违反“两人执法”会构成重大程序违法,后续程序可能因“主体不合法”被法院认定为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排除或处罚决定撤销。搜索以往法院判决,已经有多起行政判决案例。
3.这是执法资格的实质保障 。强调“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效执法证),是为了 避免无执法证人员实质参与决定性环节,确保执法行为由法定主体实施,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的刚性要求,也是落实执法证资格管理的必要之 举。
4.例外的情形被严格限制 。除非法律明文规定,否则包括立案在内的行政处 罚全过程均适用“两人以上”规则。2021年后该要求已从“调查检查阶段”扩展为行政处罚“一般规定”。
5.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管理要求。这也是行政执法队伍内部管理的需要。一是明确执法责任。指定意味着,办案责任主体落实,被指定人即日起承担起主办责任,统筹协调办案全过程,对案件的质量、进度和结果负责。二是保障执法安全。 面对不配合或可能产生暴力抗法的 当 事人,两名执法人员能更好地应对,保障自身和当事人的安全。
总之,在填写立案审批表时,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是强制性规定,是为了确保执法程序自始合法,实现执法公正。
附:相关法律条文: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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