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驾撞死人且逃逸,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醉驾撞死人且肇事逃逸的情形下,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需严格区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分别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进一步细化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由此可见,醉驾、逃逸均非交强险的法定免责事由,即便驾驶人存在严重违法情节,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分项限额内履行赔付义务。驾驶人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商业三者险作为商业保险合同,普遍将醉酒驾驶、肇事逃逸列为明确的免责条款,由于醉驾、逃逸均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对该类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原则上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二、交强险赔付后,保险公司有权向肇事者全额追偿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醉酒驾驶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只要属于醉驾情形,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款,都可以向肇事方全额追回,不存在按比例分担的空间。追偿的范围不仅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人身损害赔付金额,还包括保险公司因理赔、追偿产生的合理诉讼成本,最终全部赔偿成本均由醉驾逃逸的侵权人终局承担。
三、商业三者险的醉驾逃逸免责条款,一定全部有效吗
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约定的醉驾、逃逸免责条款,并非天然全部有效,其效力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定提示义务,在特定情形下免责条款可能因未尽法定义务而不产生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醉酒驾驶、肇事逃逸均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因此针对该类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仅需履行提示义务即可,无需额外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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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苑海森律师
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中级总裁律师,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
办案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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