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处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往往是争议最集中的环节,尤其是再婚家庭,因财产来源交错、亲属间资金往来频繁,账目不清时极易引发拉锯战。本文以一起由苏州法院提审的典型再婚离婚案为例,梳理法院对四类争议财产的认定逻辑,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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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孙某某与张某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因性格、经济等问题矛盾渐深,最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争议财产包括:一套70平方米回迁楼、一套89.56平方米已出售给张某某儿子的楼房、一间张某某婚前注册的“佛跳墙”熟食店经营收益,以及一笔20万元银行存款。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部分认定存在差异。后张某某不服,检察机关抗诉,苏州法院依法提审并作出再审裁判。
苏州法院再审认定要点
1.20万元存款:证据链条形成闭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审查明,双方矛盾期间,张某某曾通过中间人向孙某某给付20万元,孙某某未接收,款项随后转回张某某账户。张某某主张该款系向朋友所借且已还清,但未能提供借据、还款记录等证据。再审中,证人出庭证明,该“出借人”并无相应出借能力。法院认为,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认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存在该笔存款并由张某某占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70平方米回迁楼:婚内购买、共同还贷,归孙某某所有
该回迁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以孙某某工资抵押借款并负责偿还,长期由孙某某居住。双方曾一致同意作价20万元。法院认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归孙某某所有。
3.89.56平方米楼房:已出售给案外人,本案不予处理
该楼房婚内已处分给张某某儿子,双方均否认实际收到购房款。因涉及案外人权益,法院未在离婚案件中直接认定,告知当事人可另案主张。
4.熟食店经营收益:主张方举证不能,不予支持
熟食店为张某某婚前注册的个人财产。孙某某虽婚后参与经营,但未能提供账册、流水等证据证明具体利润数额。其曾主张的170万元收益,在二审中已明确放弃,再审不再认定。
法律解析
一、财产定性看“时间+资金来源”
本案70平方米回迁楼的认定遵循基本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劳动收入或共同债务,即应认定为共同财产。法院审理时重点审查合同签订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还贷资金来源等,书面证据的证明力远高于口头约定。
二、举证责任分配是关键
20万元存款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原因在于主张借款的一方无任何证据,而另一方通过银行记录和证人证言使法庭确信该款系夫妻积蓄。反之,熟食店收益主张因缺乏账册、流水而落空。离婚诉讼中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则难以获得支持。
三、财产转移至案外人名下,离婚案中难以一并处理
89.56平方米楼房因涉及第三人权益,法院未予处理。实践中,若发现配偶有转移财产迹象,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并另案提起确认合同无效或返还财产之诉,不宜期待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
律师视角:诉讼策略的选择
回顾此案,王敏霞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采取的核心思路是:集中精力于证据扎实的财产,放弃举证难度过大的部分,用证据链锁定可证事实。
在20万元存款问题上,通过申请关键证人出庭,将张某某托人送钱、孙某某拒收、资金原路转回的过程完整呈现,并证明所谓“出借人”不具备出借能力,从而使法院确信该款为夫妻共同积蓄。对于70平方米回迁楼,通过组织抵押贷款合同、工资还款记录及双方曾作价20万元的沟通记录,夯实“婚内共同出资、共同还贷”的事实基础,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孙某某所有。而熟食店收益,因无账册、无银行流水、无法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收益,经评估后选择主动放弃该项主张,以避免虚耗精力并影响其他主张的可信度。
该案再审结果:20万元存款作为共同财产分割,70平方米回迁楼归孙某某所有。这一结果提示,离婚财产分割中,证据的完整性和诉讼策略的取舍,往往比情绪化的“全盘主张”更为重要。每一笔资金的流向、每一项权利的支撑材料,都需提前梳理,方能在诉讼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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