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针对的是2004年由双佳科技公司组织的一起聚众致人重伤重残涉恶案件,因为双佳科技公司受到保护伞的保护,尽管宝坻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双佳科技公司经理李爱民殴打张复生面部的事实已经过了庭审的质证认证,却始终未被依法追究侵权责任,所以受害人依法对其提起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而该份(2026)津01民终2664号裁定书却在长达5个月后以伪造的查无该市场主体信息为由,对向双佳科技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不予立案,因涉恶人李爱民始终受到了保护伞的22年保护,所以该裁定起到的作用实际上是继续充当着对双佳科技公司人员涉恶行为的保护伞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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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二审对上诉的裁定立案与否的审查日期是7日,立案后的审限是30日,但该份二审不予立案裁定却用了150日的审限,且未说明任何事由,程序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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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说,该份不予立案的理由是查无被告的主体工商信息,但该事由却涉嫌伪造。因为无论是在百度,还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均可查询到目前正常营业的双佳科技公司(天津双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信息为,该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522192671;法定代表人李爱民;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登记机关: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而据2026年6月26日百度搜索截屏显示,张永兴称百度可查该公司信息,但法院依职权查询结果为“无市场主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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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我对天津双佳科技公司正常营业的主体市场信息,是查询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而法院依职权查到的无双佳科技公司主体信息的结果是在哪里查到,为何没有说明?现申请天津第一中级法院对此作出信息公开,如果没有合法依据,是否涉嫌造假,如果法官造假又该否依法追责,并对本案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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