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0日,我向天津市宝坻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天津双佳科技公司对致伤我儿子张复生的行为进行赔偿,该院于2025年10月17日作出经审查此系重复诉讼不予立案的(2025)津0115民初15427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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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服于2025年10月20日向天津一中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本应在30日内审结却用了150天才以查无被告市场主体信息为由驳回上诉的(2026)津01民终2664号民事裁定书,对于该份裁定书,我有如下质疑,特向天津一中院申请对如下问题的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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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裁定驳回上诉的理由是查无被告“天津双佳科技公司的主体工商信息”,而我无论是在百度,还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均可查询到“天津双佳科技公司”的存续信息。申请对你院是以什么方式、在哪个渠道查询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包括具体时间及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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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一审裁定上诉的审限是30日,你院为何用了长达150日?是何种原因造成的审限严重超期?
三、本案源于2004年的一起人身伤害涉恶案件,因涉及向天津双佳科技公司索赔诉求,如无正当理由不予立案,是否涉嫌对涉恶犯的枉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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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工商机关公开的信息显示,天津双佳科技公司的实际股东为李爱民和其弟弟李爱伟,而据本案涉恶的5人共同要求对张复生伤情进行因果关系的《申请书》记载,不仅有李爱民和其弟弟李爱伟的签名,也有李爱民的妻子杨会杰的签名,这说明了什么?而法官对他们枉法袒护又说明了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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