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拆迁还建协议、依约腾退房屋
等来的不是新房钥匙
而是项目停工烂尾
起诉被法院驳回的双重打击
维权路该往哪走?
近日,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代理的X市某某家属区房屋还建协议纠纷系列案再传捷报:继首批 50 余户业主全部胜诉后,第二批委托的业主同样获得胜诉判决。这场历时两年多的集体维权,终于为60余户漂泊多年的业主,拿到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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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困局:腾房五年无家可归,起诉开发商竟被全案驳回
2018 年,某某家属区的业主们,在街道、社区的动员下,与A公司签订《房屋还建协议》,约定按 1:1.2 的标准原址产权还建,同时支付过渡费、装修补贴、搬家费等补偿。
抱着改善居住环境的期待,业主们陆续腾空房屋、交出钥匙。可约定的 24 个月过渡期已过,还建项目仍然迟迟没有动工迹象,承诺的安置房遥遥无期,过渡费也停发了。
2022 年,业主代表以开发商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履行还建协议。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均作出裁定:案涉项目的拆迁安置、补偿、改造等事项均有政府部门参与指导,受相关政策调整影响,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驳回起诉。
官司打到这里,业主们陷入了最尴尬的维权死局:告企业,法院不受理;告政府,不知道从何下手。房子已经交出去了,维权却好像走进了死胡同。
破局之道:穿透“商业拆迁”表象,锚定行政协议本质
2023年11月,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接受50余户业主的委托,代理此案。审是民商事律师团队随即对全案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与法律逻辑框架。
01深挖行政主导证据,推翻“商业拆迁”抗辩
审是民商事律师团队逐页梳理项目全流程文件,从 2014 年项目纳入棚改任务的政府内部报告,到街道办正式启动项目的请示文件,再到市政府多次专题研究推进的《议事纪要》,以及后期由街道办主导出台的 “预选房源、诉讼结算”安置方案……
一系列闭环证据证明:案涉搬迁并非开发商自发的商业开发行为,而是政府主导的旧城改造项目;开发商仅为资金提供方,从政策制定、动员签约到履约推进、善后安置,全程均由行政机关实际主导。
02精准适用司法解释,定性行政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协议的核心判断标准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审是民商事律师团队当庭提出核心观点:
案涉项目以提升城市核心节点品质、推进旧城改造为目的,具有明确的公共利益属性;业主签约系基于对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等行政主体的信赖,而非单纯的商业交易判断;协议履行全程伴随行政职权的介入与行政资源的调度。即便协议落款为企业主体,也应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案涉《房屋还建协议》为行政协议。
03衔接生效裁判,打通行政诉讼受理路径
针对“民事已驳回、行政能否受理”的争议,审是民商事律师团队直接援引生效民事裁定的结论——既然两级法院均认定纠纷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那么就应当依法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畴,完全符合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受理规则。
最终,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我方观点,正式以行政协议纠纷立案受理。
两战两胜:终审判决落地,权益实打实兑现
本案历经中院一审、高院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核心主张,形成了稳定的裁判规则,并在两批案件中统一适用。
01责任主体认定:市政府为法定履行责任主体
两级法院均认定,案涉搬迁改造项目由市政府同意并主导推进,是 2014 年政府模拟搬迁工作的延续;开发商不具备征收安置的行政职能,市政府作为法定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应当承担案涉协议的履行责任。
02过渡费标准:全额支持协议约定的超期双倍标准
针对市政府提出的“过渡费过高、应按当地租金标准调低”的抗辩,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协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超期双倍过渡费具有违约补偿性质,行政机关应当按约履行,不得单方调低标准。
03安置保障:判令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因原址还建客观上已无法实现,法院判决市政府在判决生效后 90 日内,针对业主的还房诉求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作出前,需持续按协议约定标准支付过渡费。
04第二批案件:同案同判均获胜诉判决
继首批 50 余户业主全部胜诉后,后续委托的第二批业主同样获得法院胜诉判决。法院沿用统一裁判标准支持业主核心诉求,本案诉讼策略的专业性与裁判规则的稳定性得到充分验证。
注:关于装修补贴、异地还房差价等诉求,法院明确需待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后才会取得请求权基础。
在法院判决的推动下,X市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并通过了补救措施。目前,业主已陆续拿到了新房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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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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