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这么一个案子——
近日,陕西渭南一名9岁女孩在小区电梯内,因夸赞女子自行车好看并伸手触碰车把手,被对方当场掌掴,回家后脸肿了才被家长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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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本身不复杂,就是一个9岁女孩子 随口一句“好漂亮”,手搭上自行车把摸了一下——没掰、没砸、没划,就是小孩看见喜欢的东西那种本能的碰一碰。结果女车主就像是应激了一样,直接手里拿着钥匙把女孩的脸给扇肿了。
家属报警后警方称“不构成立案”,让双方协商。这里估计没说完整,应该是“不构成刑事立案”,因为故意伤害罪通常要“轻伤二”起步,什么概念呢?像面部的话一般要单创口4.5cm以上、穿透伤以及明显瘢痕才算。9岁小女孩目前是“脸部红肿”,多半是软组织挫伤,够不上刑案。
但治安这一块我实在想不通为啥不管——
第五十一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案女子明显是在殴打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属于从重,应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所以治安层面的受案、调查、拘留为什么不执行?
我当然知道,“协商”也是治安案件的选项之一。但如今打人女都拒不出面了,那还协商个屁?这时候警方该走的流程难道不是受案、做笔录、伤情鉴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从重处罚吗?怎么一句“不构成立案”就把球踢回给受害者家属了呢?
打人女至今不肯出面,只让她丈夫出来擦屁股。小女孩家长这时候就应该去提起民事诉讼。还有,一个9岁孩子在密闭电梯里被陌生成年人拿钥匙扇脸,回家憋到脸肿才敢让家长看出来。这种惊吓可不是“孩子胆小”四个字就能盖过去的,是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条件的。
其实这事真的原本可以是一场温馨的邻里友好交往故事——小女孩夸自行车漂亮摸一把,车主慷慨让她摸,跟她介绍这车为啥这么漂亮,甚至约好让她有空试驾;之后女孩家长登门道谢,想想真是太美好了。
退一步说,哪怕车主有洁癖或者误判了小女孩的操作,也可以善意地表示“不要碰哦小朋友”,哪怕喊声“哎哎哎别动”都好。她妈的居然直接动手,还是拿着钥匙的手去扇小女孩的脸,这™又是某瓣某书某博上的厌童症患者吧?下手这么狠,事后还一点歉意都没有。
警方“不构成立案”实在是太讽刺了,我说句不好听的但凡是一个男的这么扇小女孩巴掌,这会早™拘留起来了!可肇事者性别摆在这,邢台踩头女和丰县热熔胶烫小孩的女幼师到现在1个多月了还没有处理结果呢,要都这么搞的话,真别怪受害者家属只能去走同态复仇这条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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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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