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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怎么判刑?如何处罚?
案例2:朱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203刑初179号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坦白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零二百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1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拘留日期:2023年7月9日
取保日期:2023年8月14日
逮捕日期:2025年6月3日
判决日期:2025年11月4日
检察院指控: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为牟取利益,伙同唐山市某某区某店老板张某(另案处理)在唐山市某某区境内为朱某乙介绍卖淫女子李某、王某从事卖淫活动,共计9次,非法获利人民币4555元。
2024年7月8日,被告人朱某甲被河北省滦南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朱某甲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介绍卖淫罪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其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相关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没有前科,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合全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甲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37日折抵刑期37日,即自2025年6月3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罚金已预缴至本院。)
二、将被告人朱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5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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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和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第八条规定了立案追诉标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解释》第九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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