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犯罪的立场看待事物的真相
以人性的角度分析案件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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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卡领域商业模式创始人,专注100%交付—————
这是抖音上的一个小伙伴咨询的问题,19年12月出借了两张银行卡流水50万被冻结,2020年所有银行卡被管控,21年的时候本地叔叔收到协查做了笔录3个地方冻结,涉案金额18000元,被取保,22年10月检察院出不起诉文书,问题是现在能不能解除管控。
如果能解除管控就付费咨询六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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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叔当时在忙,告诉他我在接电话,我忙完告诉他可以解,我以为就可以开始付咨询费了呢,下午3点我看还没动静,发现对方愉快的拉黑了我。
拉黑我你问题就解决了吗?无法理解,你都不是我好友,你拉黑我对我没什么影响啊。。。
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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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没关系,这种人对六叔来说还是有价值的,毕竟给我们提供了素材,不是六叔每天写那么多案例真没办法,大家有相同的案例,也可以对照一下。
我们先来整理案情:19年12月出借了两张银行卡流水50万被冻结。
断卡行动是2020年10月1日开始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同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所以19年12月出借了银行卡,都没法律制裁。。。
这个时间点虽然有《刑法》287 条之二帮信罪,但无配套司法解释,实务多按上游共犯/掩隐罪处理,单纯出借银行卡,如果没有犯罪用途:只有这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能罚1000块。
所以这个小伙伴2020年所有银行卡才会被管控,那就是断卡行动出现的第一批(断卡惩戒了)。
21年的时候本地叔叔收到协查做了笔录3个地方冻结,这个时间点就正确了(两卡管控)。
在看守所被关了13天取保,那么情节不是很严重,估计也是被骗的,2022年10月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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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遇到的任何问题,其实最核心的逻辑在这,整理案情后的解卡解控理论依据,只有你找到了法律依据和时间节点,你才能去解决问题,你才不会被踢皮球。
这里才是付费咨询的意义。
时间节点:2020年所有卡被管控,假设这时候上的断卡惩戒名单,那么管控时间为5年,2025年到期,可以解除。
假如2021年本地协查被送进去,这个时间节点也是管控5年,2026年也到期了,也是可以申请解除管控。
还有一个隐藏的事实提问者没告诉六叔,他肯定被行政处罚了,这个时间节点没有告诉我。
所以这位小伙伴的解控理论依据有了,下一步就是找到管控的机构提交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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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来咨询的时候就问六叔,我有出租出借我去申请解除两卡名单的时候,本地叔叔告诉我要异地开具的不涉案证明,异地叔叔不给开啊,怎么办?
首先你要明确一个概念,你有出租出借事实了,你就是涉案了,那人家为什么要给你开不涉案证明呢?
还有就是你得明白,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不涉案证明?
解控两卡名单断卡惩戒就2个途径,一个是你没有出租出借事实,就用不涉案证明去申诉解除。
一个是你有出租出借事实,那么你就等管控时间到期申请解除,这一点是不需要不涉案证明的,我都涉案了你叫我开什么不涉案证明嘛。
那么你应该怎么做?写个什么材料?
《关于断卡惩戒时间到期未移出两卡名单管控的申诉书》,有了解控思路,那么我们只需要去找到法律依据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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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断卡惩戒相关的法律法规:本人未被判定承担刑事责任,且联合惩戒期限从2020年至今六年已届满,根据《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施行前,实施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为的,管控期限为5年。
本人于2020年被断卡惩戒,截至申诉之日,五年联合惩戒期限已届满,按照上述办法第十条“惩戒到期后自动解除,有关惩戒对象自动移出‘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本人的联合惩戒措施应已自动解除,“总对总等两卡管控措施” 缺乏持续适用的事实基础。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惩戒对象对惩戒认定有异议或惩戒措施到期未解除的,可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申诉,公安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本人作为惩戒期限届满的主体,有权依据该条款提出申诉,要求解除不当管控。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本人已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无后续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信用修复的法定条件,有权要求解除“总对总等两卡管控措施”,恢复正常金融权益。
“总对总等两卡管控措施”的设立初衷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而非对已履行完法律责任的公民进行无限期限制。
本人已承担了相应法律责任,且联合惩戒期限已届满,在此情况下,“总对总等两卡管控”仍未解除,已超出法定管控边界,侵犯了本人作为普通公民的合法金融权利。
“总对总管控” 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及金融监管规定中列明的法定管控措施,仅为公安部—央行—各银行总行之间的数据对接、指令推送、风险信息共享机制,是工作机制名称,不能作为对本人账户采取限制措施的合法依据。
最后就是诉求了:
解除这一关键管控仅需XX区反诈中心工作人员的同意逐级上报即可解除,该“总对总管控”已导致本人无法正常开立工资账户、接收劳动报酬等基本生活开支难以维系,更无法办理购房贷款等重大民生相关金融业务,严重阻碍本人通过稳定工作、安家置业等方式正常融入社会,回归合法有序的生活轨道,违背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原则。
恳请贵单位责令相关单位给出本人实际困难的救济途径,申诉方案。
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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