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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太湖法院徐桥法庭审结一起乡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村委会构成根本违约,判决其赔偿施工企业经济损失,以司法力量守住契约底线,护航乡村优良营商环境。
此前,当地一村委会推进乡村环境提升项目,与本地施工企业签订绿化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企业包工包料完成村内景观、围栏施工。协议签订后,企业提前采购苗木物料,完成开工筹备工作。该村委会未与施工企业协商变更、解除合同,自行调整施工方案并另行找人施工。企业多次沟通损失补偿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前期投入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村委会未经协商自行施工,以实际行为不再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结合双方举证,法院对无证据支撑的损失不予认定,综合案情酌定村委会赔偿施工企业经济损失26000元,相关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普法提醒:合同一经订立即受法律保护,所有市场主体、基层自治组织都不能随意毁约。若项目确需调整,应当提前与合作方平等协商,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妥善处理前期投入、损失补偿等事宜,不得擅自终止协议、漠视合作方合法权益。
| 来源:太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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