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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太忙,作为慈善法研究者,也没有搞清楚具体事实,所以不做评论,仅仅说几点不成熟的感想:
1. 管理层的薪水,在财务上属于“年度管理费用”。《慈善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不要但看个别管理人员的薪酬,要看基金会的年度管理费支出是不是超出了这个标准。
2.如果没有超出这个标准,还需要探讨,慈善组织的高管取得这个数额的年薪,是否合理?通俗地说,他的工作值不值这个薪水?
3. 不能简单的把慈善事业理解为卖力气、献情怀的事业。慈善事业,逐渐在科学化、中介化。慈善事业不再是简单的募钱和发钱,越来越需要专业的组织和专业的人士介入。
若薪水太低,甚至要求是从业者是志愿者,慈善事业只能吸引道德高尚且/或有钱有闲的人士参加,对于慈善事业急需的专业人士是没有吸引力的。这对于提升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水平是不利的。
低成本虽然仍然是评价慈善事业的一个重要标准,但不应作为核心标准甚至唯一标准。
4.再重申一下,我对事实不了解,只是建议大家多了解慈善是什么。
认为慈善事业就是免费、不讲报酬、纯道德奉献的观点,是不对的。
5. 慈善事业是公开的、公共的事业,当然需要直面公众的监督和质疑。
吃的就是这碗饭,即使被错骂。
被骂骂,更健康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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