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被执行死刑还想讹一笔?四川南充,21岁小伙因密室逃脱未果转至酒吧喝酒,被他人误会蹭酒并骂“脑壳有点旷”,次日凌晨双方街头相遇,性格偏激的小伙竟驾车漂移甩尾,猛踩油门从背后撞向过斑马线的对方致1死2伤,小伙后被依法执行死刑,死者家属转头将当晚共同饮酒的另外2人告上法庭索赔20万,主张二人激化矛盾未尽义务,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同饮行为无过错且被异常犯罪切断因果,判决驳回诉求,目前死者家属已提起上诉!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人物均为化名)
![]()
事发当日,刘某、梁某、左某还有龙某几个人,先是跑到一处密室逃脱的门店想去玩,结果人数没凑够开卡的最低要求,几人只能在旁边干等着,场面一度有点尴尬。
这时候,刘某大概是觉得无聊了,随口提了一句说可以找几个女孩出来一起耍,旁边的左某一听,立马掏出手机把这事儿告诉朋友杨某,还顺势约了杨某晚上一起去酒吧喝两杯。
杨某这边也没多想,到了酒吧之后,爽快地付了180块钱的酒钱,跟左某先落了座。
没过多久,刘某和梁某那边接上了梁某带来的朋友尹某,还有龙某,一行人浩浩荡荡也来到了这家酒吧。随后又有个叫莫某的女子过来,凑在左某和杨某的卡座这儿一起喝。
问题就出在这儿了,杨某瞅着刘某带了这么一大帮人过来,也没提前打招呼,心里就犯嘀咕了,觉得这刘某分明是故意带人来蹭他买的这顿酒,面子上有点挂不住,气呼呼地提前离了场。
杨某走了也不甘心,拿着左某的手机给刘某发微信,那话说的挺难听,就是辱骂的那种,还要求刘某不准喝他买的啤酒。
刘某哪受得了这个,年轻气盛加上自认没蹭酒,立马在微信上跟杨某对喷了起来。
吵完之后,刘某为了撇清关系,把那180块钱酒钱转给了左某,让左某转交给杨某,意思很明白:钱我出了,别说我蹭你的。
到了次日凌晨1点多,杨某还是气不顺,觉得自己被驳了面子,就叫上了梅某几个人又杀回酒吧去找刘某。
![]()
两拨人在酒吧里头面对面杠上了,言语冲突再次升级,好在在场的其他朋友赶紧上前劝架,把两人给拉开了。
杨某带着梅某他们先离开了酒吧,刘某随后也独自一人出了门,开着他那辆黑色比亚迪轿车走了。
路上,刘某开车走着走着,在一个交叉路口附近,刚好碰上了杨某那一拨人。
据同行的人梅某后来回忆,当时杨某他们正打算去找东西吃,走在路上看到刘某的车一个漂移甩到了路边店铺门口,杨某还随口调侃了一句,说这个人脑壳有点旷(方言,指脑子不正常)。
刘某下车就堵住杨某要理论,两人站在路边又是新一轮的骂战,旁人劝都劝不住,吵完之后刘某转身上了车。
这时候梅某他们正准备过斑马线,突然听到身后油门轰的一声巨响,梅某下意识回头,看见那辆黑色比亚迪直直冲着他们就撞过来了。
梅某和另一个同伴吓得赶紧往旁边跳,杨某没躲开,被狠狠撞飞到一家店铺门口,还有另一个人被撞到了路边的花台上。
更惨的是,刘某这小子因为被鉴定有冲动型人格障碍,当晚觉得自己受了奇耻大辱,怒火攻心之下是存了心要报复。
他撞上人之后车都顶到店铺外墙了才停,不仅没下车查看救人,反而猛地挂倒挡逃离现场,这一倒车的过程里,受伤倒地的杨某又被碾压了一遍。
这一通操作下来,杨某当场死亡,另外两个人一重伤一轻微伤,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但这都掩盖不了他的恶。
查下去才知道,这刘某是个留守儿童出身,初中就辍了学,以前在学校被老师教育过,毕业后还翻墙进学校拿棒子打老师。
在工地开挖掘机时老板说他酒后会张扬急躁,邻居也说他人偏激孤僻,司法鉴定说他案发时精神正常,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死者杨某的家属坚决不收刘某家的赔偿,也绝不谅解。
官司打到刑事庭,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杨某误认蹭酒骂人有引发矛盾的责任,但刘某完全可以合法解决,不能拿这个当故意杀人的理由。
刘某在公共场所驾车撞人,撞完跑路还碾压,主观恶性极深,手段残忍,虽然投案但没老实交代认罪态度差,一审判了死刑,刘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如今刘某已被依法执行了死刑。
人虽然偿了命,但杨某家里人心里这坎儿过不去,他们认为悲剧的起点在酒局,把当晚的共同朋友左某和梁某告到了南充市嘉陵区法院,要这俩人连带承担20%的责任,赔20万。
家属的理由是:左某约人喝酒没跟杨某说清楚刘某会带一堆人来,隐瞒了关键信息;还把手机借给杨某骂人,中转酒钱加剧对立;梁某全程在场也不拦着,放任刘某开车走。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共同饮酒就是个情谊行为,左某没故意误导,梁某也没挑拨劝酒,没法预见后面会发生驾车撞人这种极端事。
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刘某那个异常的故意杀人的介入因素,把喝酒和死人的因果链给切断了,俩同饮者没法定过错,驳回诉求。
2026年7月12日记者获悉,死者母亲王女士已经向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还没开。
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第一,同饮者的法律责任边界严格限定在合理预见范围内。
法律上共同饮酒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只有在出现强迫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仍劝、未尽醉酒护送义务、明知酒驾未劝阻这几种法定情形时,同饮者才可能因违反附随注意义务担责。
本案中左某虽未详尽告知人员构成、出借手机,但其行为仍在普通社交容忍度里,梁某无积极侵权言行,对于刘某后续产生杀人恶意并驾车撞击这种极端、异常、不可预见的刑事犯罪,普通人根本没法预判,不能把道德上的期待强行上升为法律强制义务。
第二,刑事犯罪的异常介入因素直接阻断民事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要件。
杨某死亡的直接、根本原因是刘某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这是一个独立的、突发的、强度极大的介入因素。
当这种严重暴力犯罪插进来时,先前那个相对平和的酒吧饮酒、微信骂战,就和死亡结果失去了相当因果关系。
![]()
法院不能因为死者家属情感上难以接受,就硬把喝酒的锅扣在同饮者头上,否则以后谁都不敢约饭局了,社交成本会崩塌。
第三,受害人自担风险与过错相抵仅限于民事范畴。
杨某当场骂人、发辱骂信息确有言语过错,在民事冲突里可能影响责任比例,但面对故意杀人的刑事暴行,其言语过错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被害方重大过错效力,更不能转移给同饮者买单。
刘某已被执行死刑承担了终极刑责与未来民事赔偿能力灭失的后果,家属再向无过错的同饮者索赔,缺乏实证支撑的积极侵权行为证据,一审驳回符合法理逻辑。二审若无非同寻常的新证据,很难推翻因果切断的认定。
对此,你怎么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