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年前在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存折余额显示还有35900元,但是银行只肯付18000元,剩下的说系统里查不到了。
最后,经过法院一审和二审,均判银行败诉,要求银行支付剩余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近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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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持盖章老存折取款被拒
河南省民权县居民李某,1999年5月,在河南某银行民权支行开立了活期储蓄账户,此后数年,他持续通过该账户办理存取款业务。
2004年8月,李某前往该行网点办理取款业务,支取现金800元。交易完成后,存折打印显示账户余额为35900元。
后李某再次办理支取业务,银行未为李某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于是,李某多次向某银行民权支行工作人员催要存款,某银行民权支行工作人员陆续向李某支付了18000元,剩余17900元未予以支付。
此后多年,李某多次与银行沟通未果,最终将银行诉至法院。
李某向法庭提交了存折原件,该存折加盖有银行印章。
银行说“系统内查不到”
银行方面辩称,经多次系统核查,未查询到李某主张的案涉账户存款记录,无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等予以印证。
银行称,李某长期未对案涉款项主张权利,结合金融业务惯例,不排除其已办理挂失支取、销户结清的可能。
金融机构凭证依法最低保管期限为15年,案涉业务距今已超20年,某银行民权支行客观上无法留存超期凭证。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中,李某应承担存款关系成立、款项未支取的举证责任。
按照一般的逻辑,储户在知道存款无法支取以后,应该马上报警或者向信用社的上级或监管机构反映,而不是一直向银行的负责人索取款项,且该行为一直延续20多年。
银行称,李某仅提供单方表述与通话录音,不足以证明案涉35900元存款真实存在且未被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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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银行必须兑付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某银行民权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某银行民权支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安全和利息的支付。
案涉账户存在余额情况下,某银行民权支行应当按照约定向李某支付存款,扣除某银行民权支行工作人员陆续向李某支付的18000元款项,某银行民权支行应当继续承担支付李某存款本金17900元的责任,并以179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承担自2004年8月24日至存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某银行民权支行辩称不排除李某存款后来通过挂失进行支取,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某银行民权支行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为证明其与某银行民权支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提交了存折,该存折明确记载了账号、户名、存款及取款记录,并有信用社签章。该存折系储户与银行之间储蓄存款关系的有效债权凭证。
在李某已提交该初步证据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某银行民权支行,若某银行民权支行主张该存折对应的款项已被支取或账户已销户,应提供相应的取款凭证、挂失记录或销户手续等反证。
现某银行民权支行仅以“系统内查无记录”为由抗辩,但银行内部系统数据迁移、保存不完整等风险属于其经营及管理风险,不应由储户承担。某银行民权支行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向李某支付了该笔款项,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李某持有的是某银行民权支行出具的正式存折,其诉请依据的是储蓄合同关系,李某选择向某银行民权支行主张储蓄存款合同权利,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其诉请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和二审都判该银行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存款本金179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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