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莒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违法行政处罚执行工作,现将一批逾期未履行缴款义务的交通违法当事人予以公告催告。相关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送达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仍拒不缴纳罚款,且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联系下列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公告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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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催告书送达。当事人需在送达后10日内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或登录交管“12123”APP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联系电话:0539-7269038
联系地址:莒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莒南县南环路与西七路路口南万达兴集团院内东侧驾驶人之家)
特此公告。
莒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7月14日
公告
莒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莒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下列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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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处罚人可到莒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莒南县南环路与西七路路口南万达兴集团院内东侧驾驶人之家,联系电话:0539-7269038)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的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莒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7月14日
公告
莒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本公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简称《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简称《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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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进行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听证。需要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应自本公告结束之日起五日内向莒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莒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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