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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5: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怎么判刑?如何处罚?
案例5:张某某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111刑初195号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取保日期:2024年12月11日
逮捕日期:2025年1月16日
判决日期:2025年08月01日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区××路××街交口的某某店内多次容留、介绍孔某芳和张某艳二人卖淫,2024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店内二维码收取嫖资,每人每次400元,之后与孔某芳、张某艳五五分成。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内容属实,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区××路××街交口的“某某店”内,多次容留、介绍孔某芳、张某艳二人卖淫。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店内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收取嫖资,每人每次400元,之后与孔某芳、张某艳五五分成。被告人张某某共收取嫖资2400元,分给孔某芳、张某艳800元,被告人张某某共获嫖资16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1年1月11日被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21年9月11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提供场所,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宽处理,符合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曾因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2月11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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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和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第八条规定了立案追诉标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解释》第九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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