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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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年间,陕西长安有个叫王四儿的绿营士兵。
不同于寻常男子,他有特别的嗜好。俗话说,爱走东的不走西,王四儿可能天生如此——他性别男,爱好也是男。
成年后的王四儿在部队当兵,他喜欢一个叫杨天贵的营兵,爱慕已久。
这天,王四儿终于忍不住,“欲将营兵杨天贵拉奸”,这是要霸王硬上弓。
杨天贵哪里肯从,王四儿不但愿望落空,还被举报了。
军营游击将军满仓得知此事勃然大怒,“强人锁男”败坏风俗,还连累本将军面子不好看。
杨天贵属自己管辖,但王四儿隶属他营,满仓不好军法从事。于是将王四儿送往县衙治罪。
按大清律法,这还真不好判,毕竟王四儿没有得逞。
王四儿估计是受了一顿皮肉之苦,因此心里憋着一股气,好事儿被满仓搅了不说,还送自己到县衙,弄得人尽皆知。
他决定报复满仓。
某天晚上四更时分,满仓外出公干。走到某个地段时,埋伏已久的王四儿拿出了准备好的弓箭——那是他自己用竹子做的,很简陋。
王四儿瞄准满仓,引弓发射。
毕竟是当过兵的,箭法了得。王四儿一箭射中满仓后脑勺,对方当时没戴头盔,只顶个布帽,箭头“透帽至骨”。
头皮本来就贴着骨头,这箭的威力可能真不咋地。满仓受了点轻伤,没什么大碍。
但是,王四儿故意伤人,而且伤的还是从三品游击将军,这上升到重大刑事案件了。
陕西巡抚张保负责审理此案。
在张保看来,王四儿挟私报复、箭射官长固然可恶,但满仓将军毕竟没死,事情有的商量。而且,他认为王四儿所携凶器是一把竹弓,用的也是废箭,威力不大,可见“并无杀害之心”。
这是要替王四儿开脱死罪,可能要判他个笞杖徒流(案卷未写明)。
张保作出的判决很快引起朝廷非议。
刑部官员认为:“王四儿预谋杀害,情节已属显然,何得以并无杀害之心一语任其狡展。”明明是谋杀,你陕西巡抚却说罪犯无杀害之意,是何居心?
而且刑部还提到,王四儿也是营中士兵,“乃敢蓄恨暗射,肆行猖狂,尤不宜稍为宽纵,以启凶徒玩法之心”,军人犯罪,罪加一等,绝对不能宽纵。
最终,案子打回陕西,由张保重审。
张保也是头铁,刑部都给意见了,他还固执己见,认为王四儿罪不至死,又将原审意见发给了北京。
这是要跟朝廷斗法。
刑部官员也来劲了,他们正襟危坐,开始仔细研究法条和先例。
《大清律例》有规定,谋殴致伤而不死者绞监候。也就是说,蓄意谋杀导致被害人受伤但没有死亡的,处绞监候。
陕西巡抚认为王四儿不是蓄意谋杀,意在泄愤吓唬对方,因此没有援引此条。
刑部根据案情批驳张保:
今王四儿被满仓责后,怀恨在心箭射,深夜潜伏路旁,见即肆射,其为谋诸于心,已属显著。
这意思是,王四儿提前跟踪埋伏,见到满仓就射,可见是蓄谋已久。
陕西巡抚张保说“王四儿所用系竹弓废箭,非杀人之具”,刑部绝不认同。他们认为,张保说凶器被王四儿丢弃,找不到了,那怎么能确定“竹弓无力”?
而且,王四儿一箭射中满仓,箭头入骨至肉,满仓是靠运气捡回一条命,怎么能说这是弓箭无力导致的?
刑部甚至指责张保:“王四儿之谋杀人伤而不死,律有明文,何得故为宽纵?”
这是一桩证据确凿的谋杀案,律有明文,你为什么要宽纵?
最后,刑部定调,暗指巡抚张保有宽纵嫌疑:
王四儿肆行不法,强欲鸡奸兵丁被责,后辄敢蓄恨谋杀长官,与寻常谋杀人者情罪较重,岂容任意狡供,代为开脱。
不管张保之前是因为什么坚决不判王四儿死刑,有刑部的这一定调,他再也不能坚持己见。案子二次打回,再有第三次,他恐怕也得被查。
张保最终依了刑部,以“谋杀人伤而不死律”判王四儿绞监候。
乾隆十四年(1749年))三月,刑部复核,同意张保所判,乾隆帝随即批红照准。
本文资料来源:《刑部驳案汇钞》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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