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5日,我发表了“我控告天津市公、检、法、医对一刑事案卷的疯狂伪造”一文,有人认为我提到的“疯狂造假”等措辞带有强烈的情绪色彩和主观定性,说司法案件的审理和鉴定过程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监督机制。建议我以客观、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反映问题。
对此,我认为有必要再写一篇声明,对有些问题予以澄清。
首先说,我有过五十年的新闻采写经历,在各级媒体及《天津日报》和《人民日报》上发表过大量报道,但没有一篇是不实之作。
再者说,23日上午就有了24日夜间的伤情检验结果,这可能吗?明明23号还未受伤,检验结果从何而来?据该份病历记载,伤者从入院到出院的数十天里是同时住在135室第11床和125室第1床,医护人员也是每天同时往返于两个不同的病房给张复生同一人诊疗,这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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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现有该份卷宗为证,明明是2月4日判决,却不仅出现了因上诉而于1月17日将被告由宝坻转押至天津的《换押证》,可又出现了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05年3月3日去宝坻看守所提讯被告的《押提票》,以及2005年3月7日宝坻法院也去宝坻看守所提讯被告的《提审笔录》,既然被告已不在宝坻看守所了,两级法院怎么还去宝坻看守所对其提讯?再者说,1月17日的《换押证》是周永利签发的,3月7日在宝坻看守所的《提讯笔录》也是周永利记录的?这不是自打嘴巴的伪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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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更令人质疑的是,2005年1月17日宝坻法院已将被告转押至百里外的天津,怎么他在5天之后又出现在2005年1月24日的庭审中?还没开庭就先将被告转移走是什么意思?这到底是宝坻法院的《换押证》涉嫌伪造,还是宝坻法院的庭审笔录涉嫌伪造呢?不仅如此,在一审法官代表二审的提审笔录中,竟将被告在一审中已经过质证认证的同意调解,变为了不同意调解,这是否与一审庭审笔录公然相悖,到底是应以公开的庭审笔录为准,还是应以一审违规代表二审的暗箱操作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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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说,一年的刑期应该是从2004年的8月1日至2005年8月1日,而非是2005年的7月31日,就应当是一天不差,对这少押1天该怎么解释?其实不仅是少押1天,受害人是于2004年6月24日被打致重伤重残,为什么不依法当时拘捕被告,而是取保候审后的第36天后才对其拘留,又过了13天才被执行逮捕?对持械致人重伤重残的涉恶现行犯,本不应当取保候审,可在没有任何法定例外条件下,却让其在法外逍遥36天,这是法律所能允许的吗?这不是保护伞在保护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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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本案不仅涉嫌疯狂伪造,从天津一中院的《执行通知书》还可以看出,二审法院连被告押在哪里都不知道,因为其通知的在押单位为“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而回执单位却是宝坻区看守所,这岂不是驴唇不对马嘴。有人认为我的上述种种质疑都是不可能的,而我却都有相关铁证。目前,经过长达22年的揭发和控诉,我已穷尽了所有的司法维权之路,谁又能告诉我今后维权的路在何方?如果连如此疯狂造假的刑事卷宗都会让人感觉习以为常,那么法律的颜面又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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