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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6: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怎么判刑?如何处罚?
案例:6朱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731刑初105号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自首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六百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取保日期:2024年4月4日
判决日期:2025年09月30日
检察院指控: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租住了某某镇西关村某某路南某某47号住所,为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期间向嫖客张某甲介绍了卖淫女杜某,向嫖客张某乙介绍了卖淫女刘某,朱某违法所得587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诉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朱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租赁的房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罪名成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诉请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参照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和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87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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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和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第八条规定了立案追诉标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解释》第九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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