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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时,严格厘清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法律界限,在“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不得调解”这一法定原则之下,围绕工伤待遇赔偿问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协议,并于当日全额履行完毕,实现了纠纷的一次性、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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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
该案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为申报工伤待遇,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虽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认定劳动关系终止时间早于劳动者受伤时间,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工伤赔付。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依法审慎裁判,明确劳动关系确认属于身份关系认定,系法定事实确认之诉,依法不适用调解,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变更法律事实。同时指出,工伤待遇赔偿属于财产性给付争议,依法可通过调解方式处置。
为避免当事人陷入确权、工伤认定、待遇索赔等冗长诉讼程序,切实减轻群众诉累,法官立足当事人实质维权需求,耐心释法明理、居中协调,积极引导双方化解争议。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伤赔偿款2.6万元,案涉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及工伤赔偿待遇纠纷一并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协议达成当日,用人单位即全额支付款项,案件实现“当庭调解、当日履行、彻底息诉”。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确认,是对客观身份事实的法律判定,不能以调解方式协商变更;而工伤损害赔偿,属于财产权利范畴,允许当事人依法自主协商。处理此类纠纷,不能囿于当事人的表面诉求,而应精准把握其背后真正的维权目的,在严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一揽子化解矛盾。既遵守程序规则,又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往返奔波之累,以柔性司法手段高效化解劳资矛盾,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用工市场和谐稳定。
供稿|高文祥
编辑|蒋文韬
初审|陈雄文
审核|易斌 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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