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5800元约漂亮女子去酒店开房,中途避孕套意外脱落。女子当场翻脸,张口就要8万封口费,不给就报警说被强奸。男子没答应,女子真报了警。结果警察一来,查完两人身上没有任何挣扎痕迹,直接识破这是赤裸裸的敲诈勒索。女子最后不光没拿到一分钱,自己反倒被逮捕了。
一、花5800元约的漂亮女子,第二次见面就翻了脸
事情得从头说。35岁的王某,气质不错,在外面闲逛时被一名男子看上了。两人加了联系方式,第一次约着开了房,男子付了5800元,双方都挺满意。没多久男子又约了第二次,照旧付了5800元,两人再次去了酒店。这次两人都做了防护措施,可没折腾几分钟,男子的避孕套脱落了。就这么个意外,王某眼珠子一转,立马变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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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避孕套脱落就要8万,不给就报警
王某抓住避孕套脱落这事儿不撒手,说男子这是故意侵犯她,开口就要8万块私了,不然就报警。男子觉得莫名其妙,避孕套脱落是意外,又不是他故意摘的,凭什么给8万?两人扯了半天,男子坚持不给,王某恼羞成怒,真拿起手机打了110,说自己在酒店被侵犯了。警察很快就到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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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警察一查,身上连个红印子都没有
警察来了之后先看了两人身上,没有任何抓痕、淤青或者挣扎的痕迹。再一问情况,发现两人是自愿约着开房的,5800元的转账记录摆在那儿,这哪是什么强奸,分明是钱没谈拢翻脸了。王某眼看编不下去了,只好承认对方没有侵犯她,是自己虚构的事实。这一下全完了,强奸是假的,敲诈勒索是真的,王某当场被带走。
法律分析:
第一,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男子支付5800元与王某发生关系,双方构成卖淫嫖娼,依法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王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8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标准,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王某还涉嫌诬告陷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王某虚构强奸事实报警,意图让男子被刑事追究,已构成本罪。
第四,避孕套脱落不等于强奸。强奸罪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关系。本案中双方系自愿开房,避孕套脱落是意外,男子无主观故意,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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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想讹人的反被自己送进去了,这一课够狠
王某本来想借着避孕套脱落这个意外,狠狠敲男子一笔。结果8万没拿到,自己反倒因为敲诈勒索和诬告陷害被逮捕了。本来只是治安违法罚点钱的事,现在直接升级成刑事犯罪,这反差够讽刺的。
这件事给所有人提了个醒:
第一,违法的事别碰,碰了就别想占理。卖淫嫖娼本身就是违法的,两个人谁都不干净。在这个基础上再谈什么“侵犯”,法律根本不会支持。
第二,敲诈勒索不是闹着玩的,8万就是“数额巨大”。别以为报个假警威胁几句没什么大不了,一旦金额上去,三年起步的刑期等着你。
第三,法律不看谁先报警,看证据。王某以为先报警就占了先机,可警察来了只看痕迹、看记录、看事实。身上没伤、转账记录清清楚楚,谁在说谎一目了然。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说的就是王某这种人。本来只是治安处罚的事,非得演成刑事犯罪,这下后悔都来不及了。
讨论话题:
1. 避孕套意外脱落算不算“违背女方意志”?你觉得王某的“侵犯”说法站得住脚吗?
2. 如果男子当时真给了8万私了,王某还会被抓吗?给钱这件事本身算不算证据?
3. 卖淫嫖娼双方都有违法记录,为什么最后只有王某被刑事拘留?男子该不该也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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