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累计转账90余万元,原配发现后起诉要求全额返还。一审法院判决返还不足20万元,二审经改判,返还金额提升至45万元。
婚内转账90余万,一审认定部分为"消费款"
据了解,当事人与男方早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与第三者相识并保持不正当关系,持续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后者支付款项,累计金额达90余万元。
当事人发现后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第三者全额返还受赠款项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以"男方在娱乐场所有消费行为、款项中混杂消费支出"为由,将部分转账定性为消费款而非赠与,并基于过错程度判决第三者仅承担三分之一责任,返还金额不足20万元。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不应按"过错程度"减少返还数额
二审阶段,法院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查。
关于款项性质的认定,二审法院指出,一审将特定时间段内的转账全部推定为消费款,但与客观事实存在偏差。相关转账期间正值特殊时期,娱乐场所大多处于暂停营业状态,且消费行为应当直接支付给经营场所,而非转入从业人员个人账户。
关于返还责任的划分,二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指导性案例意见认为,夫妻一方因婚外情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无过错配偶一方有权追回全部赠与财产。一审法院以过错程度为由酌定减少返还数额的处理方式不当。
同时,法院也综合考虑了案件中消费支出、共同生活消费等难以精准区分的客观情况,对返还金额进行了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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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返还金额提升至45万元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第三者返还45万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因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无过错一方有权向受赠人追回赠与财产。
法律界人士:婚外情赠与可主张全额返还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不仅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婚姻忠实义务。
本案二审判决进一步明确,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宜以"过错程度"为由径行减少第三者返还财产的比例,应充分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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