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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3: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怎么判刑?如何处罚?
案例3:孙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吉林省某某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5)吉0184刑初351号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坦白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孙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拘留日期:2025年6月5日
逮捕日期:2025年6月20日
判决日期:2025年09月10日
公司机关指控:2025年5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孙某在明知A(14周岁)、B(15周岁)、C(14周岁)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组织三人在某某市某某KTV娱乐场所以每小时100元的价格从事异性陪侍活动,并从中收取服务费。孙某共非法获利21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其行为已够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6月5日起至2026年3月4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孙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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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立案和量刑标准:
目前没有明确立案标准。理论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有偿陪侍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但是, 根据《刑法》的规定, 如果认定行为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则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 通常考察组织手段、人数、次数、非法获利金额等, 来判断情节是否显著轻微,以区别于该罪的一般情节。构成本罪是否需要组织3个以上未成年人,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有被告人组织1-2名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最终均被法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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