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由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编著的《中国法院2026年度案例》出版发行,恩施市法院一篇案例成功入选。
![]()
![]()
借“加班费”或“服务对象同意”突破政府定价属价格违法行为
——某市殡葬服务中心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人民政府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编写人:陈雨点)
入选中国法院2026年度案例
丨19丨行政纠纷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4)鄂2801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行政复议纠纷
【基本案情】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9 月期间,某市殡葬服务中心采取分解收费项目手段,在殡葬服务中除按政府制定的 450 元/具火化费标准收取火化费外,又以“骨灰装殓费”“预约火化/提前出殡(加班费)”等名义向丧事办理人另行收费,变相提高政府指定的火化费标准,同时存在高于政府定价向丧事办理人收取电费的行为,并就其超标准收费金额进行专业审计。
2021 年 11 月 12 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市殡葬服务中心在 2018 年 1 月至2020 年 9 月期间,存在变相提高政府指定的火化费标准及高于政府定价向丧事办理人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某市殡葬服务中心仍不服,遂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案件焦点】
1.骨灰装殓费、预约提前火化费/提前出殡(加班费)是否属于延伸服务、增值服务收费,上述收费行为是否违反政府定价收费的规定;
2.向服务对象收取延时用电费用,是否属于加价收取电费,是否违反政府定价收费的规定。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骨灰装殓是火化流程后的常规操作,某市殡葬服务中心另行收取骨灰装殓费属于将火化费变相肢解或分解收费。其次,殡葬服务行业的上班时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简单的一律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且加班费的支付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范畴,不能仅以服务对象同意为由将加班费转嫁给丧事承办人承担。某市殡葬服务中心以预约提前火化费/提前出殡(加班费)基于加班产生,直接将该两项收费确定为延伸服务、增值服务没有依据。再次,从2005年以来殡葬服务行业的政府定价来看,基础服务和自选性服务项目等均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能自行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如确需调整项目和收费标准,也应按照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报批并按规定公示,不能擅自确定或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
关于争议焦点二,电价定价实行分层级管理,某市殡葬服务中心据实向服务对象收取延时用电费用,具有合理性。但采用的方法是在已用电金额中分摊预估电费,从实际来说,预估数据存在一定的误差,但该误差不应偏离合理范围。从鉴定意见来看,收多收取电费明显缺乏合理性,即延时用电费用并未做到据实收取,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市殡葬服务中心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电费并无不当。
综上,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市殡葬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某市殡葬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法官后语】
殡葬服务作为公益性服务行业,因其特殊性,收费涉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类型,根据国家、本案所涉地区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的意见,其中在遗体处理过程中必须提供的基础服务实行政府定价,重要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遗体特殊处理等特需殡仪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其目的是在保障基本民生服务的前提下,满足个性化需求。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因其价格标准的层级化导致殡葬服务提供者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将基础服务分解、拆分为延伸服务甚至特需殡仪服务,从而突破政府定价,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现象。本案涉及殡葬服务中心分解、拆分收费项目,以“加班费”“服务对象同意”为由突破政府定价的典型。
一、“加班费”不构成突破政府定价事由
1.殡葬服务因其服务性质具有强时效性,工作时间不局限于标准工作时间,这也是其公益责任的体现。在殡葬服务合同关系中,服务“具体时间”是殡葬机构履行其主要合同义务的方式或条件,并非在基础服务之外新增的、需单独定价的“增值服务”或“额外项目”。这类似于医院急诊和消防救险,夜间响应是服务完整性的内在要求。《价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政府定价的主要依据为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是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时间段内形成的一个确定的价格,若允许按服务时段加价,将导致政府定价制度演变为“基础价+时段附加费”的浮动模式,随意性增强,直接违背制定政府定价的根本宗旨。故即使因特殊工时服务增加的成本,也应按照程序审批并按规定确定标准。
2.支付加班费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得转嫁服务对象。
加班费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超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殡葬机构作为用人单位承担该成本是其强制性的法定义务。服务对象支付的对价仅针对殡葬服务本身,与提供服务者的用工成本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将加班费纳入服务收费,实质上是把劳动法义务转化为合同价款,加重服务对象负担。
二、服务对象同意不能豁免政府定价的强制性效力
殡葬服务涉及社会基本民生保障,基本服务遵循政府定价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强制效力。与服务对象达成合意仅在意思自治的范围内具有约束力,而公共服务的定价权专属行政机关,不属于民事意思自治的范畴。殡葬机构与服务对象达成的“加价协议”因规避政府定价的强制性规范,应依法自始无效。如果认可“合意加价”,可能导致相同服务因提供时间或消费者议价能力的不同而形成价格歧视,违背《价格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立法宗旨,也会纵容殡葬机构利用丧葬服务的不可选择性和情感依附性牟取不当利益。
公益性服务是为社会公众或公众中某些特定对象提供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服务,如学校、医院、博物馆及本案涉及的殡葬服务。公益性服务主要受社会公益原则的分配,不完全受市场自发调节,尤其是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服务价格,往往涉及民生保障及社会道德,其服务提供模式常伴有公益性、时效性、紧急性,故把他们纳入政府管理的范围,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既是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也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题中之意。本案判决严格界定殡葬服务中的“基础服务”与“延伸服务”的法律边界,殡葬服务不能简单的一律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对行业内普遍存在的“分解收费”“巧立名目”等乱象进行了规范,强调经营者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更改政府定价也必须“依法报批、公开透明”,为同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好的案例,是最精准的尺子,统一裁判标准、衡量公平正义。恩施市法院将持续把培育、研究、打磨精品案例作为提升司法职能、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抓手,聚焦民生关切、社会热点和审判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切实发挥精品案例在弘扬法治精神、引领社会风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来源丨行政庭
作者丨陈雨点
美编丨喻靖尧
初审丨张 森
复审丨黄新华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