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识局智库研究组
昨天(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同步配套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两则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装入和存续收益的征税规定追溯至2026年1月1日。
这意味着长期以来被高净值人群视为“税务避风港”的离岸信托,正式被全面纳入中国个税征管体系。
这不是一次普通的政策微调,而是一场针对跨境避税的精准狙击。但是,这份新规的标本意义可能被严重低估,它远不止是“向富人征税”那么简单。
01
离岸信托之所以长期被用作避税工具,核心在于两个字:递延。
你把资产放进去,收益在里面滚动,只要不分配回个人账户,就不触发纳税义务,理论上可以无限期递延下去。新规最致命的一刀,恰恰砍在这里。
公告第四条写得清清楚楚: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及该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就是业界所说的“不分红也要缴税”——你信托里的股票涨了、公司分红了、房产增值了,哪怕一分钱没拿到手里,每年都得老老实实申报交税。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直言,出台这一规定的背景是:由于离岸信托往往设立在信息透明度低、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部分个人利用其转移资产、隐匿财富及逃避税。新规正是要堵上这个口子。
不止存续环节。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及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时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适用20%税率。
终止环节,就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同样20%。
设立征税、存续征税、终止征税,三道关口形成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完整征税框架。
更狠的是,离岸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过去那些靠层层收费来“消化”收益的手法,彻底失效。
02
如果只是三环节征税,那还可以通过复杂架构来规避。新规的真正杀招,是五层反避税穿透规则。
第一层是“代持穿透”。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但该财产实际由该个人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取得并装入。过去常见的“朋友代持”“亲属代持”架构,从此失去避税功能。
第二层是“境外实体穿透”。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须按年征税。公告明确,个人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受托人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同样构成“装入”。那些在开曼、BVI层层嵌套的离岸公司,全部纳入征税视野。
第三层是“视同分配穿透”。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若存在以信托财产为居民个人提供担保、借款、代付费用等情形,视为向居民个人分配收益。想用信托的钱替自己买单?照样要交税。
第四层是“身份转换穿透”。取得外国国籍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仍可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拿了外国护照也跑不掉。
第五层是“控制认定穿透”。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实体25%以上权益即构成控制;在资金、经营、购销、分配等方面对境外实体构成实质控制的,同样视为控制。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对离岸信托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是新出台税收法律规定,而是对个人所得税法已有规则的细化与明确,体现了依法征税、公平执法的要求。
过去由于信息不对称、规则不具体,实际征管并未普遍落地;新规的意义,正在于把“法律上有、规则上模糊、征管上未落地”的条款,变成了可执行、可穿透、可追责的具体规则。
03
不少人把这份新规简单理解为“向富人补税”。但它的制度价值远不止于此。
第一,它是CRS落地后的“征管闭环” 。
中国在2015年签字加入CRS,自2018年9月首次完成信息交换以来,已与全球100多个国家实现金融账户数据互通。信息交换的眼睛睁开了,但因为缺乏针对离岸信托的具体规则,征管的手一直没真正收回来。
新规补齐了这个短板。正如光明网评论所言,当前信息联网、跨境情报交换等技术条件完全成熟,出台专项政策是完善跨境反避税体系、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必然选择。
第二,它是“内卷式”竞争治理在跨境财富领域的延伸 。
光明网评论指出,长期以来,部分高净值人群借助离岸信托隐匿境内资产、滞留境外收益,利用低税地区信息不透明规避纳税义务,造成税负失衡,损害税制公平。
离岸信托底层股权、不动产等资产大多依托国内市场发展获利,其增值收益理应纳入征税范围。这与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点名“内卷式”竞争的治理逻辑一脉相承——把模糊的变清晰,把隐性的变显性,把规避的变穿透。
第三,它标志着中国跨境财富管理进入“合规优先”时代 。
过去二十年,离岸信托领域最大的问题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法律有但规则模糊、征管未落地”。21号公告把“居民个人全球所得纳税”的原则性条款,变成了可操作、可穿透、可追责的征管细则。
正如香港文汇报引述专家观点所言,新政将模糊的征管边界法定化,终结离岸信托“隐匿收益、递延避税”的套利空间,推动高净值人群跨境财富规划从避税导向转向合规传承导向。
清晰透明的规则消除了模糊地带,让离岸信托回归资产保值、家族传承的本源功能。监管打击的不是离岸信托本身,而是“借信托逃税”的异化操作。
04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在“刚性规则”之外也给了“柔性过渡”。
对离岸信托设立环节的未缴税款,原则上征收三年,即2023年1月1日起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税。设立超过3年的离岸信托,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的税款。
存续环节收益均需申报,但给予3个月申报宽限期,宽限期内申报免于加收滞纳金。申报后缴税存在困难的,经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境外已缴税款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抵免。
这套“90天宽限期免滞纳金+5年分期+境外抵免”的安排,既给了存量信托持有人主动纠错的空间,又用“逾期不缴将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划出了清晰底线。
90天窗口期过后,跨境财富的底层逻辑将彻底改变:过去赚钱靠“结构”,未来赚钱靠合规。接下来的90天,估计将是许多高净值家庭和家族办公室最忙碌的90天。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