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在土地征收中的问题一直存在。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般是发放给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余补偿费则需要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不过,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需要将百分之八十以上分配给被征地农民。
只不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村委会在确认分配土地补偿费人数时,往往不会把“外嫁女”“上门女婿”这类人群纳入在分配土地补偿的范围内,理由是其已经出嫁,不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没有权利获得土地补偿费。浙江省的李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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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浙江省人,其在2022年嫁入别的村庄,但在婚后,其并没有将户籍从父母家里迁入新居住地。2024年,李某父母家的土地,也就是其娘家的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了。但在土地补偿费分配时,村委会却以其已经出嫁为由,拒绝将李某纳入在分配范围内,虽然李某父母与村委会就此事沟通过几次,但村委会却始终认为李某已出嫁,其没有理由拿该村集体内所有的土地权益,包括土地补偿费。
所谓的“外嫁女”指的是婚后户籍仍然在娘家,并没有因结婚而将户籍迁入新居住地的女性。那么在土地征收中,作为外嫁女就真的拿不到土地补偿费吗?
答案并非如此。
根据《土地承包法》中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首先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妇女与男子是享有平等权利的,也就是妇女既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有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权利,同时也享有集体收益、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无论是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0还是相关部门都不能以各种理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的各项利利,若村委会或者是相关部门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各项权利,那么村民则是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权益的。
其次,在上述的法律法规中,虽然对外嫁女并没有作出特殊的规定,但是在地方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无论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还是集体收益的分配,亦或者是宅基地申请,均应当要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就是说,想要获得土地补偿费,那么就需要看该村民符不符合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了。
一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以户籍登记来确认的,如果外嫁女的户口还在娘家这边,结婚后并没有迁出去,且在新居住也没有承包地的,那么娘家土地被征收后,其是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可以剥夺其依法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因此,上述案例中的李某,从原则上来说是可以拿到土地补偿费,即村委会应当要将其纳入在分配范围内的,若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李某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结婚后只要户口没有迁出娘家,或者是长期在该村集体内生产生活,并以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土地为生,那么原则上都符合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条件。因此,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土地征收中,如果遇到像李某这样的问题时,村民一定要注意,一定要积极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千万不要自动放弃,如果有必要(涉及的权益比较大),那么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土地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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