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律师调查令,是指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经案件代理律师书面申请,由受理案件法院批准签发,由指定的代理律师向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件。尤其在执行程序中,当申请执行人难以取得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便可以通过律师调查令进一步锁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期,我们归纳总结各地法院关于调查令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问题,便于读者进一步了解律师调查令。
诉讼中当事人客观无法自行取证, 该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基础举证规则,但实务中常会出现关键证据由对方实际控制、当事人客观无法调取的情形。若因无法取证直接承担败诉后果明显有失公允,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例,梳理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法定条件、实操规范与法院不予调取的程序违法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需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收集。
若关键证据由对方实际掌控,当事人虽登记为相关主体负责人,但客观无法调取财务流水、账户明细等核心证据,且已书面提交证据线索、说明无法自行取证客观事由并申请法院调取,二审法院无正当理由驳回取证申请,属于审理程序违法,会导致案件基础事实认定错误,再审可据此改判。
案件背景
1. 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承诺,约定甲方关联企业因购置不动产向乙方借款,款项用于设立两家项目公司,并约定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借款期限,同时约定乙方代持两家项目公司 90% 股权。
2. 乙方以投资款名义分多笔向其中一家项目公司转账三千万元,工商登记显示乙方持有该项目公司 90% 股权。
3. 乙方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甲方及关联企业偿还借款本金与资金占用费,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乙方诉讼请求。
4. 甲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虽有三千万资金流入项目公司,但无法核实款项是否按借款约定实际使用。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甲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审法院未依申请调取项目公司银行流水,审理程序存在违法,最终再审改判。
核心裁判逻辑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二审法院未准许甲方调取项目公司银行流水的申请,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1. 一般情形下,登记法定代表人具备调取本公司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的能力,法院驳回取证申请符合常规裁判思路。
2. 但本案民间借贷交易存在特殊客观障碍:出借人乙方的款项直接转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实际由乙方掌控运营;甲方仅为登记法定代表人,客观上无法获取公司账户流水原件。
3. 甲方已向二审法院提交完整证据线索,书面详细说明自身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客观原因,该银行流水是认定借贷款项实际流向、债权是否部分清偿的核心关键证据,属于审理案件必需调取的证据。
4. 二审法院未充分考量本案特殊交易背景,直接驳回取证申请,不仅违反民事诉讼取证相关法定程序,还直接导致案件借贷关系是否消灭、款项实际使用情况等基础事实认定错误,原审程序存在明显不当。
实务操作要点总结
(一)客观取证困难,务必及时书面申请法院调取
民事诉讼举证虽以当事人自行举证为原则,但如证据由对方控制、存于国家机关档案、涉及商业隐私等客观无法自行调取的,当事人可主动向法院提交书面调查取证申请,由法院依职权调取关键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败诉。
(二)书面调查取证申请书必须载明全部法定必备信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 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书完整内容应当包含:
1. 被调查单位 / 个人完整名称、住所地等基础信息;
2. 拟调取证据的名称、具体内容;
3. 当事人客观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完整理由;
4. 该证据待证明的案件事实;
5. 清晰、可定位的证据存放线索。
(三)提交取证申请存在严格期限要求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提交且无合理正当理由的,法院有权直接不予准许。
(四)法院无正当理由驳回取证申请,可作为上诉、再审核心理由
若拟调取证据是认定案件基础事实的关键材料,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获取,且已完整提交书面申请与证据线索,法院无故驳回申请,属于程序违法,当事人可据此上诉;判决生效后,也可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修正)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 号)
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判例一:取证申请书内容模糊、无明确线索,法院可不予准许
裁判要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必须具备清晰、具体的调查指向。若申请调取的材料范围宽泛笼统,未明确具体银行流水、招投标文件内容,无法说明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法院有权不予准许调查取证申请。
判例二:逾期提交调查取证申请,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依据证据规定,调查取证书面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当事人直至二审庭审及庭审结束后才提出调取发票、银行流水的申请,已超过法定举证期限;且相关证据对案件结算金额事实无关键证明作用,二审法院未准许取证申请并无不当,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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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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