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01
金湖某炸串店未配备有效的加工、冷藏、洗涤、消毒、防尘、防蝇、防鼠等设备或设施、无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7日,根据网络餐饮专项整治行动要求,金湖县市场监管局黎城分局对通过网络平台和实体店开展经营的某炸串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店没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未定期清理设施设备,且经营场所内未配备有效的加工、冷藏、洗涤、消毒、防尘、防蝇、防鼠等设备或设施。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行政处罚。2026年7月24日,执法人员进行“回头看”,商家已对冰箱、灶台周边、油烟机等设施进行清理,灭蝇灯也已购置到位并正常使用。
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基本要求,对网络餐饮线下实体环节存在的合规漏洞实施精准查处,彰显了网络餐饮“线上线下同标同质”的监管理念,体现了法律适用的规范性与严肃性。此案的查处与警示有助于提醒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合规不以经营规模或销售模式为转移,必须从场所布局、设备配置等基础条件入手,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助于引导行业破除“重线上营销、轻线下管理”的经营误区,推动形成依法经营、规范发展的行业共识;更有助于增强消费者的安全信心,通过以案促改、以点带面,持续净化网络餐饮市场环境,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
02
金湖县某麻辣烫店未及时清理超出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14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某麻辣烫店开展日常执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仓库内发现超出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若干,现场未见临期食品存放专区或显著标志,对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出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6年7月22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2026年7月24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回头看”,现场未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且商家已单独设置过期食品存放专区。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虽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涉案过期食品原料未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而是当事人出于私人目的购买,但当事人将私人物品贮存在经营场所内,且到案发时仍未将上述过期原料清理销毁,亦证明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存放食品原料的仓库、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及时处理。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理应筑牢食品安全源头防线,防范食源性风险,对其贮存食品原料定期排查,避免过期原料流入厨房。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此类案件,既压实了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纠正其“过期原料只要不使用就不违法”的错误认知,使其重视仓储管理义务,规范基层餐饮行业经营秩序,又以案释法,督促餐饮单位建立原料自查、先进先出、过期食品及时清理销毁制度,纠正重加工、轻库房管理的经营陋习,推动经营者主动履行法定管理义务,彰显食品安全执法刚性,向餐饮户传递监管导向,并以普法宣传相结合,提升餐饮从业者整体食品安全法治意识,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
03
金湖县某餐厅冷冻柜未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17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对辖区某餐厅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用于存放冷冻食品的冷冻柜未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无法准确把控冷冻食品贮存温度,不符合食品贮存安全管理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安全开展“回头看”检查,已配备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完成整改。
典型意义:针对餐饮店冷冻设施无温度显示的处罚,其典型意义在于通过个案执法,向全行业明确传递了食品贮存环节“温度可视、过程可控”的法治要求。本案中,当事人未落实食品贮存安全主体责任,忽视冷冻柜温度监测管理,未配备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导致冷冻食品是否处于规定贮存温度无法被有效验证,增加了食品变质腐败及食源性疾病暴发的风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其警示作用不止于惩罚个案,更在于督促辖区餐饮服务单位以此为鉴,规范食品贮存操作流程,补齐硬件缺失和管理松懈的短板。此举将食品安全从“结果合格”的被动检验,前置为“过程合规”的主动管控,切实保障了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对提升辖区整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具有典型的示范和警示效应。
案例四:
04
金湖县某餐饮店经营标签标识不清楚的预包装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16日,根据网络餐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对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和实体店开展经营活动的某餐饮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食品原料时发现,该店冰箱内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生产日期喷码模糊,生产日期信息难以辨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现场将涉案预包装食品全部下架。
典型意义:本案是网络餐饮专项整治中,针对餐饮单位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不规范、食品源头管控薄弱查处的典型案例。预包装食品标签是食品身份的核心标识,生产日期更是判定食品保质期、辨别食品是否过期变质、保障食品食用安全的关键核心信息,是食品安全溯源管控、风险排查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饮食安全。部分餐饮经营者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对采购、贮存的预包装食品疏于查验,未及时排查清理标签模糊、信息不全的食品,导致无法精准核实食品生产时间、保质期限,埋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该案的办理有效倒逼餐饮经营者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破除“重经营、轻管理”的侥幸心理,对辖区餐饮行业规范预包装食品经营、完善食品安全精细化管理形成有力警示震慑,持续夯实餐饮食品安全管控根基,规范线上线下餐饮经营行为,切实守护群众饮食安全。
来源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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