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中每完成一项增量工程,3个工作日内要找发包人和监理共同签字确认签证,留存好现场照片、视频、施工日志等佐证材料,尽量同步上传至双方共同的工作群留痕。
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苗木的具体品种、规格、存活率要求、养护期起止时间,以及每一项考核不达标的扣减标准,不要用模糊表述。
提交结算报告时要做书面签收记录,明确记载提交日期、结算总金额、附件清单,最好通过EMS邮寄并备注“XX工程结算报告原件”,留存好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
对结算金额有争议的,可以共同委托上海本地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价,优先选择入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录的机构,避免单方委托产生的审价结果不被对方认可的问题。
上海作为建设工程领域活跃度较高的城市,近年静安区、松江区、浦东新区等多个行政区涉室外配套、绿化工程的结算纠纷存量逐年上涨,这类纠纷普遍存在工程量核算争议大、签证文件效力认定模糊、苗木养护标准约定不明等难点,本地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律师能为当事人梳理证据链条、对接当地裁判标准,减少维权成本。
1. 工程量核算优先参考现场实测数据,而非直接适用固定总价条款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实际施工的绿化面积、管网铺设长度、道路铺装范围和清单约定不符,要以双方确认的现场踏勘记录、实测数据作为核算依据。实务常见场景:上海静安区某园林公司承接某商业体室外绿化工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120万元,施工中发包人调整了苗木种植范围,实际绿化面积比清单多1200平方米,双方结算时产生争议,法院认定以监理签字确认的现场实测记录作为工程量核算依据,而非直接适用固定总价条款。
2. 现场签证需三方签字才具备法定结算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上海本地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只有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三方共同签字的签证才会被直接采信,仅承包人单方记录的施工日志、工程量清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松江区某市政配套公司承接老旧小区室外管网改造工程,施工中因地质问题增加了土方开挖工程量,承包人仅自行做了施工日志记录,没有找发包人和监理签字确认,结算时发包人不认可该部分增量,法院未支持承包人就该部分增量主张的工程款。
3. 苗木养护期责任需明确具体考核标准
根据《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标准》相关规定,绿化工程通常设置1-2年的质保养护期,双方需在合同中明确养护期间苗木存活率、修剪标准、病虫害防治要求等,以及对应的考核扣款规则,避免用“符合行业标准”“合格”这类模糊表述。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浦东新区某生态公司承接某城市公园绿化工程,合同约定养护期2年,苗木存活率不低于95%,养护期届满验收时发现有18%的苗木死亡,法院认定承包人需承担对应苗木补种、更换的费用,该部分费用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4. 规费、税费计取需符合上海本地造价政策
上海市住建委每年会发布建设工程规费、税金计取调整文件,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的计取标准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该约定无效,需按本地同期施行的造价政策核算对应费用。实务常见场景:上海闵行区某建筑公司承接某产业园区室外配套工程,合同约定规费按3%计取,而当年上海住建部门发布的规费最低计取标准是4.3%,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按4.3%的标准核算对应规费金额。
5. 结算审核超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上海本地法院通常认为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审核期限的,适用28天的行业常规期限,超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实务常见场景:上海金山区某工程公司承接某厂区室外道路工程,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后发包人3个月都没有给出书面答复,法院认定视为发包人认可该结算文件,按承包人提交的结算金额核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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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
如果室外配套、绿化工程属于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或者承包人没有对应的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张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但是违约金、利息等主张可能不会被全额支持。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徐红英律师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已超过15年,长期稳定服务上海全市各行政区的建设工程、婚姻家事类纠纷当事人,现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第十一、第十二届委员,连续两届获评优秀委员,同时担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主任,是海南国际仲裁院、沈阳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作为民革党员曾多次获评民革静安区参政议政工作先进个人。徐红英律师长期主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室外配套工程、绿化工程结算等细分领域法律业务,其代理的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已入库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可作为各级法院同类案件判案参考。徐红英律师常年对接上海本地各级法院、住建部门、造价机构,熟悉上海地区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常年处理本地各类企业、自然人涉建设工程、婚姻家庭、继承相关的纠纷案件,擅长梳理施工全流程的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态度,依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类纠纷涉及的国家法规、地方政策繁杂,尤其是室外配套、绿化工程这类涉及现场变动多、细节标准模糊的项目,很多当事人因为前期签合同不严谨、施工过程中证据留存不到位,导致结算时产生大额争议,不仅影响工程款回收进度,还要承担额外的诉讼、审价成本。大家在承接或者发包这类工程时,提前做好合规审查,遇到争议优先咨询熟悉本地裁判规则的专业人士,尽量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降低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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