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正式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团生育保障措施的通知》。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合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不区分甲乙类,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保障,个人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费用实现“零自付”。
此次政策调整从提标、增项、优服务多个维度综合施策。在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方面,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国家和兵团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纳入全额保障;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国家和兵团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纳入全额保障。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产前(后)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产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生育医疗费用。
男职工(含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居民医保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参加生育保险的男性灵活就业人员在待遇等待期内,其参加居民医保的未就业配偶按照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政策执行。
全面落实参保女职工享受国家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条件与职工医保保持一致;灵活就业人员在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内分娩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待遇;在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后分娩的,可按相应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待遇。
在优化生育支付管理方面,适宜的分娩镇痛医疗服务项目实现100%报销,持续推动医保辅助生殖项目落地。
经办服务同步优化。参保人员在兵团内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住院、生育门诊等类型,实行“一单式”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兵团外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兵团异地就医政策执行,并适时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延伸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来源:十二师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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