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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7月2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这几天相关分析刷屏。我就不凑热闹了。
这里分享几点稍微超出这个文件本身的思考。欢迎拍砖。
1. 实质征税。
税收从来都是实质征收,不管法律形式为何,按照财产安排的经济实质征税。所以,我国《信托法》上的受托人所有权和受益人受益权的分离,对信托税制的构建不构成障碍。
国内信托税制应当按照实质征税的原则构建。
2. 合理征税。
离岸信托税制有其特殊性。未来的国内信托税制,不应简单模仿21号文中对离岸信托的做法。
国内的家族信托税收的现状是:该征的税没有征,不该征的征了。
家族信托,主要功能是遗嘱替代。应当首先考虑是否征收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
将设立信托转移财产按照交易征税的不合理性,在特需信托的案例中已经显现出来。过去多次分析,这里不赘。
3. 有利慈善事业、慈善信托?
慈善事业的发展取决于两点:
--私有财产得到合理有效的保护。
--从事慈善事业有权取得税收的优惠待遇。
至少就第二点,目前对慈善信托并没有任何税收优惠措施。
对离岸信托征税和慈善事业发展之间,并没有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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