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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公告里的两个新规则
2026年4月29日,山东钢铁披露编号2026-031的公告,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银山型钢并通知债权人。公告两处细节对应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和第二百一十九条:一给债权人30日/45日异议期,二写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后者是2023年修订新增、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条款,山东钢铁、国亮新材2026年的操作是其首批样本。
合并程序:10日、30日、45日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合并应签协议、编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决议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接通知30日内、未接通知自公告45日内,可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
公告渠道由旧法"报纸"扩为"报纸或公示系统"。国亮新材2026年6月10日即于公示系统公示,债权申报期至7月25日。对债权人,获取信息的被动性上升,定期查公示系统从可选变必要。
合并后债务归属无悬念。第二百二十一条: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存续或新设公司承继。被吸收公司注销后债随主体转移,诉讼中及时变更主体即可。
第219条:两条捷径与一道锁
第二百一十九条共三款。第一款简易合并:持股90%以上合并,被合并方免股东会决议,但应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请求合理价格收购。第二款小规模合并:支付价款不超净资产10%可免股东会决议,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款:免股东会决议的,应经董事会决议。
按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合并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集团法人压减逐家开股东会耗时可观,改董事会决议后流程明显压缩。代价是小股东话语权收缩:持股90%以上母公司可不开子公司股东会完成合并,小股东只能主张"合理价格"被收购,但"合理"口径法条未定。需注意,简易合并可免子公司股东会决议,但母公司董事会决议(或一人董事决议)不可免除。学理上,简易合并中子公司股东会事实上丧失独立意思表示地位,合并更接近于商业判断,但母子公司层面的董事会决议仍不可省略。
《公司法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明确,持股90%以上合并对决议效力有争议的,适用第二百一十九条,该规则可溯及,存量合并效力判断或因此改变。
分立:没有异议权,但有法定连带
第二百二十二条:分立应分割财产、编表,决议日起十日内通知、三十日内公告。与第二百二十条对比,分立同样编表、通知、公告,唯独没有"要求清偿或担保"的权利。
替代规则是第二百二十三条: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公司连带责任,但分立前与债权人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同旨。立法逻辑:合并后债务集中、风险变大,给事前异议权;分立后各家连带、责任财产未缩水,故不再给。但连带责任是事后追偿,异议权是事前止损,分量不同。若分立把优质资产集中一家、债务留另一家,债权人只能到期后逐个起诉执行。
第二百二十三条但书三边界:只约束签约的特定债权人;须在分立前达成,事后补签属债务转移须依《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经债权人同意;必须书面。
债权人三条救济路径
其一,法定承继与连带:合并依第二百二十一条告存续公司,分立依第二百二十三条向任一公司主张全部,无需证明恶意。
其二,执行追加:《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二条:被执行人分立,可申请追加分立后新设法人为被执行人连带,但分立前与申请人书面协议另约的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亦对应。边界:最高法威海高新执行案明确,追加须严格法定,主体、人格、财产混同不属法定追加情形——分立可追加、混同不可,后者须另行起诉。
其三,人格否认:以分立之名转移资产或关联公司抱团逃债,依第二十三条主张。最高法2025年12月29日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中,法院据财产、决策、人员混同横向刺破面纱、判关联公司连带;2025年9月30日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拟将关联公司人格否认明文化。
未依法通知的后果:合并、分立不因未通知当然无效,但未受通知债权人可主张不得对抗自己;致债权落空的,控股股东、董事或依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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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要点
企业方:先判普通、简易、小规模合并并查章程是否封堵免决议路径;走捷径也须董事会决议;通知与公告并行并完整存档;分立坚持债随资产走,对大额债权人争取签第二百二十三条书面协议。特许行业另须对照监管口径,如证监会2026年4月8日核准中金财富期货吸收合并中金期货的批复,即要求5个工作日内公告并通知客户,内容须包括合并方案及债权、债务、客户持仓、客户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小股东:章程提高表决门槛,用足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约定通知渠道与"合理价格"口径;争取董事会席位。对简易合并而言,还应关注收购请求权的行使期限,收到通知后及时明确主张并留存证据。
债权人:定期查公示系统;准确算30日/45日;期限届满不影响债权效力但丧失事前主动权;分立直接依第二百二十三条主张连带;已进入执行的优先走追加规则。
免责声明: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与学术探讨,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所引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案例源于公开渠道。个案差异较大,遇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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