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接到办案机关的调查通知,第一时间整理自己的劳动合同、岗位职责说明、委派文件、岗位任免通知等身份相关材料,不要擅自销毁、篡改材料,也不要与其他涉案人员、证人串供。
针对涉案的资金往来,逐一梳理每一笔款项的对应事由,整理好相关的合同、聊天记录、工作成果交付凭证、转账记录等材料,形成清晰的清单。
不要轻信社会上所谓“找关系捞人”的说法,避免遭受诈骗,也不要错过最佳的辩护时机。
接受办案机关询问时,如实陈述客观事实,对于不符合实际的指控内容,可以明确提出异议,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上海作为国企集聚的区域,近年涉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多集中在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等类别,不少涉案人员及家属存在“只要是国企员工涉腐就必然按重罪认定”“认罪就能从轻”等认知误区,该类案件辩护核心围绕主体身份、行为性质、涉案金额等核心要件展开,有相关疑问可咨询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
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核心辩护要点
主体身份之辩:明确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实务中并非所有国企员工都符合该身份要件,仅受子公司自行聘用、未获得国有出资方正式委派、岗位职责不包含公共事务管理权限的人员,通常不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应涉及的罪名也会产生变化。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某国企下属三级市场化子公司行政岗职员李某,负责日常办公物资采购工作,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截留采购款项合计12万元,检察机关最初以贪污罪追诉,辩护方举证李某属于子公司自主招聘的合同制人员,未获得上级国有单位的正式委派文件,岗位职责仅为事务性采购执行,不具备公务管理权限,法院对李某的主体身份性质开展针对性核查。
行为性质之辩:区分“从事公务”与普通劳务、技术服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有单位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如果涉案人员的行为仅为普通劳务输出、技术服务,即便收受相关方财物,也不构成受贿罪等职务类犯罪。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某国有工程类国企技术部工程师王某,负责项目现场设备调试工作,期间收受设备供应商财物合计8万元,检察机关以受贿罪立案侦查,辩护方举证王某的工作内容仅为按照技术规范完成设备调试,不具备项目招标、供应商遴选、款项审批等公务管理权限,其收受财物的行为与公务职权无关联,法院对该行为性质开展专项审查。
涉案金额之辩:严格区分合法收入、违纪所得与犯罪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案件判处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定罪量刑的事实需有证据证明且排除合理怀疑。涉案金额的认定必须每一笔都有对应的证据佐证,与职务行为无关联的合法报酬、正常人情往来金额,应当从指控的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某国企市场部负责人张某,被指控收受合作方回扣合计35万元,辩护方逐一核对涉案资金流水、对应业务材料后提出,其中12万元是张某为合作方提供额外个人居间服务的合法报酬,有对应的服务协议、工作成果交付记录佐证,与张某的国企岗位职权无关联,法院对该部分金额的性质开展核查。
例外情形
如果涉案人员确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上级国有单位出具的正式委派文件,岗位职责明确包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公务权限的,不适用上述主体身份、行为性质的抗辩规则。
涉案人员避坑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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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张域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奉尚律师事务所,自2015年正式执业至今,长期在上海奉贤区及周边区域提供法律服务,2019年度获评上海市奉贤区优秀青年律师。张域律师长期主攻刑事辩护领域,常年对接上海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常年处理本地自然人、企业涉刑事类纠纷,擅长梳理完整的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国企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清晰明确自身岗位职责边界,严格遵守国企内部的合规管理规定,合法合规开展各项工作。一旦涉及职务犯罪相关调查,无需过度慌乱,也不要盲目作出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自认。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设立辩护权的核心初衷,就是为了保障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确保案件办理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上海本地司法机关对于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类案件的办理始终秉持严格的证据标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的辩护途径充分陈述自身意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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