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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1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75条第3项之规定,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驾驶证,扣留机动车。
以下144台车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自即日起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现予以公告。
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公告注销车辆明细表(如有疑问,请致电大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0712-722156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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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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