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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反诈局。
向逻辑漏洞与思维骗局发起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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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视频切片一|原博主】
起始句:“我要先给这位中医粉划清一个观念的边界。”
结束句:“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
“我要先給這位中醫粉劃清一個觀念的邊界:事實判斷有絕對對錯,價值判斷才有討論空間。開口就問世間有沒有對錯的人,本質上是在故意混淆兩類完全不同的命題——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
原博主的核心观点是:个人偏好可以因人而异,但对于客观世界的描述,仍然可以区分真假。
谢某博主不同意。
可是,谢某博主没有直接证明客观事实不存在。他反复强调的是:标准、单位、进制和评价指标,都是由人规定的。
那么,描述事实的工具由人规定,能够证明被描述的事实也没有客观性吗?
先看谢某博主怎样解释水的沸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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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视频切片二|谢某博主】
起始句:“你那个所谓的‘事实判断有绝对对错’。”
结束句:“没有这个人为定义的标准,你的绝对对错在哪呢?”
“你那個所謂的『事實判斷有絕對對錯,價值判斷才有討論空間』,你這不是自己捅自己一刀嗎?往自己的認知局限大動脈上狠狠地來了一刀。說什麼『水在標準大氣壓下沸點是100度,這是對的』。說真的,初中水平真的不夠用啊。請問什麼叫標準大氣壓?那是人類協商定義出來的一個理想值,是人類約定的。你以為你在描述純粹的自然事實嗎?這個所謂的事實從一開始它就是建立在人類定好的價值框架和理想化條件上的。沒有這個人為定義的標準,你的絕對對錯在哪呢?”
谢某博主说,标准大气压是人类规定的,所以“水在标准大气压下沸腾”也不能算客观事实。
这里混淆了两件事。
第一件事,是人类选择什么参照条件、计量单位和符号来描述现象。
第二件事,是在已经确定的条件下,物质会发生什么变化。
“标准大气压”确实是人为规定的参照值。
摄氏度和华氏度,也都是人类建立的计量方式。
但是,人为规定一个参照条件,不等于人类可以随意规定这个条件下发生什么现象。
在相同压强、纯度等条件下,水是否发生沸腾,不会因为我们更换单位而改变。
使用摄氏度记录,会得到一个数值。
换成华氏度记录,会得到另一个数值。
变化的是记录方式,不是水的物理状态。
所以,谢某博主证明了什么呢?
他证明了参照标准和计量方式具有约定性。
但他想推出的却是:因为描述方式由人规定,所以描述对象也失去了客观性。
从“标签是人规定的”,能够推出“被贴标签的对象也是人规定的吗?”
不能。
同一种论证结构,谢某博主随后又搬到了进制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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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视频切片三|谢某博主】
起始句:“说‘二加二等于四,站哪看都是四’。”
结束句:“这不叫讲事实,是你妄用你的线性思维去度量网状扩散思维。”
“說『2加2等於4,站哪看都是4』。拜託,那是在十進制的框架下。在二進制裡壓根就沒有2這個數字的表達,在三十進制裡、六十進制裡等於多少啊?沒想到吧,連你奉為圭臬的數學事實背後,也是一整套人為的定義。而你是在用一個系統內的規則去審判另一個系統的對錯。這不叫講事實,是你妄用你的線性思維去度量網狀擴散思維。”
这一次,谢某博主只是把“计量单位”换成了“数字符号”,他的论证结构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二进制中没有“2”这个数字符号,不等于二这个数不存在。
十进制中的二,在二进制中写作十。
十进制中的四,在二进制中写作一百。
所以,十进制中的二加二等于四,换成二进制,就是十加十等于一百。
写法变了,数量关系变了吗?
没有。
两个物体加上两个物体,结果仍然是四个物体。
更何况,在三十进制和六十进制中,二加二仍然写作四。
所以,谢某博主证明的只是:同一个数量,可以使用不同的符号系统表达。
但不同表达方式之所以能够相互换算,恰恰是因为它们表达的是同一个数量关系。
谢某博主想用进制不同,证明数学事实随着系统变化。
结果这个例子真正证明的却是:符号系统可以变化,符号所表达的数量关系仍然保持不变。
在单位和进制之后,谢某博主又把同一种推导方式用到了测量误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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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视频切片四|谢某博主】
起始句:“你目知所及的现在的这个世界。”
结束句:“永远达不到绝对的真实。”
“你目知所及的現在的這個世界,所謂的科學創造的事實,沒有一個是絕對的。絕對正確有嗎?絕對直線有嗎?絕對標準有嗎?你量一個物體的長度是三米,這是物體的真實長度嗎?那個單位它本身就是人定出來的,你只能永遠無限地接近於這個物體的真實長度,永遠達不到絕對的真實。”
谢某博主说,我们只能不断接近物体的真实长度,永远无法得到绝对精确的结果。
但是,“接近真实长度”这句话,本身已经区分了两件事:
一件事,是物体在确定条件下的长度。
另一件事,是我们测量出来的结果。
这里并不需要假定,一个物体在任何时间、温度和状态下,都具有永恒不变的“绝对长度”。
物体可能热胀冷缩,也可能发生形变。
所以,要谈长度,必须先明确测量的是哪个物体、什么位置、什么时刻,以及什么状态下的长度。
这些条件确定以后,我们才有一个明确的被测量。
测量工具可能存在误差,我们也可能无法得到无限精确的数值。
但这只能说明,我们对这个量掌握得不够精确。
它不能证明这个量是由尺子随意创造出来的。
尺子的精度有限,不等于物体没有长度。
温度计存在误差,也不等于物体的温度由温度计任意决定。
测量结果带有不确定性,说的是我们究竟量得有多准。
它不等于被测对象本身没有可观察、可比较的性质。
更关键的是,谢某博主自己说,我们在“无限接近真实长度”。
既然存在“接近”,就必须存在一个被接近的目标。
否则,我们究竟在接近什么呢?
谢某博主把“我们无法无限精确地认识一个量”,换成了“这个量不存在客观标准”。
一个说的是测量能力有限。
一个说的是客观对象不存在。
这两个结论根本不是一回事。
到这里,谢某博主前面几个例子的共同问题已经很清楚了。
单位可以约定。
符号可以更换。
测量也可能存在误差。
但这些内容只能说明,人类描述和认识事实的方式具有约定性和局限性。
它们不能证明事实本身会随着单位、符号和测量工具一起改变。
说到中医以后,谢某博主又把同一种错误换成了更有迷惑性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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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视频切片五|谢某博主】
起始句:“说回中医。”
结束句:“你这不叫科学精神,你这叫科学迷信。”
“說回中醫,你用你的這種初級樸素實在論去套一個複雜的醫學系統,就是無知者無畏。你整個視頻的潛台詞就是:只要我用水沸點或者是2加2來打個比方,就可以把『中醫無效』也塞進這個絕對事實的框架裡直接宣判。你這個手法實在是太粗糙了。你們所有貶低中醫的,無非就是相信所謂的效果『立竿見影、可證明』,對吧?我告訴你,醫學上的有沒有效,根本就不是一個像沸點那樣非黑即白的點狀事實,而是一個巨大的、充滿了概率和統計的網狀事實。什麼叫有效啊?是實驗室裡的指標變了算有效,還是活人身上症狀消失了算有效?是單項指標改變算有效,還是整體生存質量提升了算有效啊?你連『有效』這個詞的定義都沒法統一,還想用你的絕對對錯論直接就把中醫給否了?你這不叫科學精神,你這叫科學迷信。”
这一段里,谢某博主提出了一个真正值得讨论的问题。
医学上的“有效”,确实不是一个无需说明条件的简单词语。
评价一种治疗,需要明确治疗什么疾病、使用什么方法、采用多大剂量、观察多长时间,以及用什么结果衡量疗效。
化验指标改善、症状缓解、生存时间延长和生活质量提高,也可能是不同的评价目标。
但是,评价标准复杂,能够推出疗效无法客观判断吗?
不能。
标准复杂,说明判断之前必须先把标准说清楚。
它不能推出任何疗法都可以各说各话。
正因为医学问题复杂,才需要预先规定评价指标,比较治疗结果,并尽量排除安慰剂效应、自然恢复和偶然波动。
“有效需要明确定义”,能够推出的是“先定义,再检验”。
谢某博主却想推出:既然有效的定义复杂,就不能对疗效作出客观判断。
这中间依然缺少论证。
复杂,不等于无法判断。
结果具有概率性,也不等于没有证据。
一种治疗不可能对所有患者都有效,也不妨碍我们判断,它是否提高了特定患者群体获得改善的概率。
谢某博主原本已经碰到了一个真正的问题。
但他没有继续回答疗效应该怎样检验,反而把话题转到了西医和药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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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视频切片六|谢某博主】
起始句:“你信仰的其实是西方药企的广告词。”
结束句:“而他们为了利益又做了多少夸大虚假宣传。”
“你信仰的其實是西方藥企的廣告詞,不是療效。你去問問西醫,他們能真正治好的病有多少?有幾種?而他們為了利益又做了多少誇大虛假宣傳。”
西医和药企是否存在利益问题,可以根据证据单独调查。
是否存在夸大宣传,也可以单独批评。
但是,指出西医存在问题,能够证明某一种中医疗法有效吗?
不能。
一种疗法是否有效,需要这项疗法自己的证据。
另一种疗法存在缺点,不会自动给它增加疗效。
原本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具体的中医疗法,能不能拿出可靠证据证明有效呢?
谢某博主实际回答的却是:西医也有问题。
一个问的是中医有没有正面证据。
一个回答的是西医并不完美。
这不是同一个问题。
更有意思的是,谢某博主一边强调判断离不开人为框架,一边又在不断作出非常确定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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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视频切片七|谢某博主】
起始句:“所以回到开头那位中医粉问的。”
结束句:“其实你只是在捍卫那点可怜的认知。”
“所以回到開頭那位中醫粉問的『世間有對錯嗎?』人家那是在問一個哲學命題,而你卻把它降維成了一個物理填空題了,還填得特別自信。你這不是在拆穿相對主義話術,你恰恰是在表演一種什麼?最裝的相對主義。就是『我的事實就是絕對,你的思想就是詭辯』。你以為你在捍衛對錯嗎?其實你只是在捍衛那點可憐的認知。”
谢某博主强调,单位是人定的,进制是人定的,医学有效性的标准也需要定义。
按照他的论证,人的判断都离不开具体框架。
那么,谢某博主对原博主作出的判断,为什么不受框架限制呢?
谢某博主说原博主“无知者无畏”。
他说原博主“水平有限”。
他还说原博主陷入了“科学迷信”。
为什么原博主说“事实存在对错”,就必须被相对化;谢某博主说“原博主错了”,却可以被当成确定结论呢?
如果所有判断都只能在各自框架中成立,那么谢某博主最多只能说:
在我的框架里,原博主错了。
他无法证明原博主在客观意义上错了。
但是,谢某博主显然没有把同一套标准用在自己身上。
他用相对主义削弱对方,却把自己的判断保留成确定答案。
这种相对主义只约束对方,不约束自己。
它不是一套被一致遵守的原则,而是一件专门用来攻击对方的工具。
当然,指出谢某博主的反驳存在问题,不等于原博主的全部观点自动成立。
原博主区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这个基本方向有意义。
但是,事实判断并不都像二加二等于四一样简单,也不都能通过一次测量直接确定。
“中医有效”或者“中医无效”,如果不限定具体疗法、具体疾病、具体剂量和具体结果,本身就是过于宽泛的命题。
原博主也不能只举水的沸点和二加二等于四,就直接证明所有中医疗法都无效。
具体疗法是否有效,最终仍然需要具体证据回答。
谢某博主的反驳失败,只能说明原博主的观点没有被这套反驳推翻。
它不能反过来证明,原博主关于中医的所有判断都已经成立。
把整场反驳放在一起,谢某博主的根本错误就很清楚了。
标准大气压是人规定的,不等于水的物理变化由人决定。
数字符号和进制是人设计的,不等于数量关系可以随意改变。
测量存在不确定性,不等于被测量的对象没有客观性质。
医学疗效的评价标准复杂,不等于疗效无法检验。
西医存在问题,也不能成为中医有效的正面证据。
谢某博主反复证明的是,人类使用的单位、符号和评价标准具有约定性。
但他想得出的却是,客观事实也会随着这些描述工具一起失去客观性。
从描述方式具有约定性,到事实本身不再具有客观性,中间这一步,他始终没有证明。
表达事实的语言可以变化。
记录事实的单位可以变化。
观察和测量事实的方法也可以不断改进。
但是,表达方式发生变化,不能直接推出事实本身也随之改变。
这里是《思维反诈局》。
下期继续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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