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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通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通渭分公司、甘肃金致宝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西通渭分公司、通渭县永兴成大药房:
经查,甘肃通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通渭分公司、甘肃金致宝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西通渭分公司、通渭县永兴成大药房三家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经本局核查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登记往所核查记录、经营状态查询情况、年度报告公示记录、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税务部门核实纳税情况、无法取得联系核查佐证材料等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确认以上事实。
2026年6月29日,我局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上述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上述企业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上述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上述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吊销之日起,上述企业应当依法组织清算,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渭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处罚决定信息)
联系电话:0932-5552225
联系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襄瑞路11号
通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
图文:亢 虹
编辑:何亚鹏
审核:杜 伟
审签:刘天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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